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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还须织密权力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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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16:54: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一则《南宁永新派出所钓鱼执法黑幕》的帖子在网上热转。该发帖人称,自己被当地警方“钓鱼”信用卡“套现”后,以“送去坐牢”相威胁,逼她再钓“下家”。最后不得已向警方缴纳了近2万元罚款,却没有得到任何收据。记者与发帖人取得联系后得知,发帖人名叫吴良彩,是一名身怀六甲的29岁孕妇。在实名举报涉嫌钓鱼执法的警察后,她被立案成为犯罪嫌疑人,目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而其举报的公安涉嫌钓鱼执法案也已由南宁市公安局纪委移交至南宁市检察院。(9月9日《北京青年报》)

  在刑事诉讼中,“钓鱼式执法”被称之为“诱惑侦查”,对于诱使他人犯罪的“诱惑侦查”是绝对禁止的,但是,不是诱使他人犯罪,而是试图暴露他人犯罪意图的“诱惑侦查”,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却是为法律所允许的。

  如果仅从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条文来看,就不能说警方一定不能对她进行“诱惑侦查”。但是,警方使用的“诱惑侦查”仍然值得质疑,因为,这种“诱惑侦查”按理说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和签发,但从报道上来看,警方似乎就是由派出所自行来决定,非常随意。而且,派出所大量地使用这种“诱惑侦查”,根本就没有节制,抓住一个人就使用这人诱惑下一个,然后接着利用下一个再诱惑下下一个,“诱惑侦查”如此滥用,令人不寒而栗。

  这跟法律条文的简单与缺陷有着很大的关系。即便只是暴露他人犯罪意图的“诱惑侦查”,一般也只能用于重大刑事犯罪中,但法律却没有作出必要的限制。“诱惑侦查”也不宜强迫他人接受,尤其是强迫像帖主这样的只是涉及一般违法并没有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接受。“诱惑侦查”的批准程序和监督程序理应严格,最好由中立的检察机关批准,但现实中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程序都不遵守。对滥用“诱惑侦查”的制裁也必须加以规定,对于不遵守程序和违背相关规定使用“诱惑侦查”的警察,必须规定所取得证据无效,有关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纪律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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