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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监管勿纠缠于裸官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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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16:47: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村官”自然需要纳入“裸官”监管体系,因为其行使公共权力及权力容易贪腐的特性与领导干部无异。而企图用严格的法律概念去界定“裸官”,可能造成监管的死角或空当,失去对公共权力的真正监督。

  坐拥3亿房产,每月房租收入逾50万元,妻子和子女都是香港籍—针对近日网络曝光的“裸体村官”,深圳市龙华新区相关部门开展全面调查,并停止涉事“村官”张建东社区综合党委书记、工作站站长职务。

  这起网络监督的个案,真正的焦点原本在于:张建东究竟有多少房产?其财产来源是否合法?他有没有贪腐行为?但是时下“裸官”正成为公众关心的反腐热点话题,因而其“裸体”的身份反倒引发舆论关切,并产生“裸体村官”是不是“裸官”、村官是否应纳入“裸官”监管的疑问。

  按当地官方的回应,张建东是村民自治选举出来的村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编制,因此不构成“裸官”。这种说法看似有理有据,实则有混淆视听之嫌。村官的确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在职务犯罪的追究中,村官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刑法如此规定就是排除形式概念的窠臼,抓住权力腐败的实质标准进行治理。“裸官”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更不是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标准;其只是一种身份描述,提醒监管部门对这部分“贪腐系数较高”的官员进行重点设防。看清楚这一点,我们就没有必要纠缠于“村官是不是官”,并在“裸官”的身份上争执不休。

  自《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提出监管“裸官”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加强了对“裸官”的监管和治理。年初中央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禁止将“裸官”列入考察对象。深圳更是早于2009年开了监督“裸官”之先河,广东省近来更是进行了一次“裸官”整治行动,数百名“裸官”被调整或免去了职务。这些动作都显示出国家反腐治官的力度在加强,防止权力腐败的制度篱笆在扎紧。

  在这种背景下,对于“裸官”这样的非法律概念,非要进行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严格界定,就可能在官僚体系内造成监管“黑洞”。例如近年来,“小官大贪”、村官贪腐外逃等现象日益严重,尤其在广州、深圳等大都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造就出贪腐过亿的“村官”不乏其人。手握大权的“村官”自然需要纳入“裸官”监管体系,因为其行使公共权力及权力容易贪腐的特性与领导干部无异。而企图用严格的法律概念去界定“裸官”,可能造成监管的死角或空当,失去对公共权力的真正监督。

  现代社会,政府治理的权力越来越多地下放社会,很多领域都需要社会组织进行自治管理。自治并不意味着权力的消逝,而只是权力从政府手里转移到自治组织手中。这种权力依然容易腐败,也依然需要监管。因此,将村民自治、行业自治、社会自治的权力纳入制度监管体系,防止一些公权力者借助去“裸官”身份化逃避监管,乃是实现健康自治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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