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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退赃款”听似天方夜谭 实则早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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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16:41: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深圳市原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党工委委员、综合执法队队长张庆云,被指涉嫌受贿,归案之后,力求坦白,交代了诸多纪委没有掌握的问题,主动退赃90万元。不想却退多了。检察机关仅指控其收受贿赂人民币19万元、港币30万元。这其中的差价,则当返还张庆云,目前已返30万元。
  而据新华社最新消息,深圳检察院表示,退赃90万其实是检察官口误,误将“19万”说成了“90万”。这可让人更凌乱了,若主动退赃19万元,最后返还了30万元,这岂不是还赚了11万元?
  说实话,新闻报道语焉不详,这事恐越描越黑,不过可以肯定的问题是,多退赃款,听来如天方夜谭,实则早有先例。有人总结:湖北武汉市东西湖区委原副书记李华捌被指受贿近300万元,却退赃305万元;广东省法学会原秘书长杨青山被指受贿247万元,却退赃317万元,多出来的70万元检察机关认为查无实据不予指控;广东三水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站原站长何锐枝退赃230万元,而检察机关最终认定何锐枝贪污受贿82.9万多元,多退的赃款竟超过140万元,比查实的赃款还要多,实在令人捧腹。
  假如只有一个贪官多退赃款,还可以归于偶然;这么多贪官前赴后继,足见中国特色。特例而升级为现象,舆论的反应便不再惊诧,而是欢乐。新闻被当作笑话,引来段子手的狂欢。最经典的说法,即“退赃返利”。
  贪官自然是第一笑点。为什么会多退赃款呢?按理说,应该隐瞒、少退,以求轻判,退得越多,判得越重。多退的最大可能性,在于他们着实不知受贿多少,受贿如家常便饭,根本无暇牢记,遂在交代之时,把赃款与其他收入混在了一起。
  有一种说法,认为贪官企图通过多退赃款以求立功轻判。这得算一笔账。若贪官多退赃款的话,能因此立多少功,轻判多少年?假如检察院和法院都是糊涂僧,最终认定他受贿的是多退的赃款而非实际贪污数额,将增加多少刑期?其中风险,自不待言。而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像张庆云,若真只是退赃19万元,现在返还30万元,那还真是一笔划得来的买卖。
  第二笑点,无疑是检察机关。他们查证赃款竟如此严谨,不实即退,令人刮目。不过,这样的执法精神却不能推而广之,我曾旁听过一起受贿案,被告人在刑讯之下,被迫编造受贿的谎言,检方却不加辨析,全盘照收。同时,如贪官真有多退的赃款,虽不能纳入受贿罪,须知吾国还设有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是否可考虑接纳,而非直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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