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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车后违章驾驶 查获后终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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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6 09:42: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前,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提起公诉,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刑罚。

  被告人王某某,男,27岁,文盲,无业,家住黑龙江,曾在07年、10年、13年和14年多次因敲诈勒索罪和盗窃罪被判处刑事处罚和接受行政处罚,但依然不知悔改。今年一月的一天凌晨1点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和平区津湾广场附近一银行周围,窃得夏利汽车一辆并留下自用。经鉴定,该被盗夏利汽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在盗车得逞之后,丝毫没有要躲藏的意思,仍然驾驶被盗车辆招摇过市。今年5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被盗车辆时交通违章,于本市河东区十一经路与八纬路交口被公安机关拦截,经查询该车系被盗车辆,遂被抓获归案。另查,今年4月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河东区津塘路一商茶城附近,以使用T型锥撬锁为手段,窃得李某停放在此的富士达牌银色电动车一辆并予以变卖,赃款用于个人消费,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坦白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后,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依法追缴涉案赃物。

  福建高速公路路况查询提示广大市民,我们外出时应该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尽量停放在正规的停车场所,不要随意停放在路边,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同时警示大家,盗窃行为害人害己,我们应当通过自身劳动换取报酬,切勿伸出犯罪之手,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wfhxzcw@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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