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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门票涨价背后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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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17:03: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庆7天长假接近尾声,但旅游的人们对风景区或旅游景点的各种吐槽并没结束。“收费昂贵,景区坑爹”的失望是很多游客的吐槽。据澎湃新闻10月3日报道,游遍整个庐山景区,仅购买一张180元的大门票是不够的,因为这张门票并不包括庐山范围内的一些著名景点,比如耳熟能详的三叠泉、大口瀑布等,实际上各景点门票加索道费一起,突破1000元毫无悬念。这种“票中票”的背后,是“一山六治”管理模式埋下的祸根。
  可是,我们不禁要问,这种管理模式背后的门票收费或涨价行为,有法律依据吗?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听证程序了吗?
  根据《价格法》第18条规定:“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显然,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属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范围,而同法第19条、20条规定,这类定价或指导价通常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我们无从知道,这些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景点或景区的“涨价或变相收费项目”是否经由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更不知道是否取得了前述级别政府的法律授权。《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同条还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需要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人们一直不明所以的是,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哪些属于另行收费项目,如何界定?这些另行收费项目的投资成本是多少?如何判断其是否已经收回投资?若没有收回投资,需要收费或提高价格,应该举行价格听证会。那么,每个景点的另行收费项目拟收费或提高价格,都履行了价格听证会程序了吗?收费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是如何论证的?如此种种,一团乱麻。
  在这种情形下,公众知情权显然受到了侵犯,这类公众知情权是旅游景点、景区经营者、旅游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基于这种疏忽或怠于甚至故意不履行,整个定价或涨价过程,丧失了透明性、公开性和公正性,从而,法律规定的程序,成了摆设。甚至,摆设都可以不要。一个经常出现的现象是,法律设定的价格听证会程序,在多数时候形同虚设,所谓征询“有关方面意见”,都成了走过场,因为提意见的人,都是内定的“自己人”,笔者的意思,你懂的。
  于是,当旅游的人们利用有限的假期,涌入各地景区或景点后,“掏钱”成了无可奈何的选择。没有权利去讨价还价,也没有资格去思考这类收费是否合理与合法。因为,多数旅游者爬山涉水,千里迢迢去到景点或景区后,谁还有脾气不愿意多掏那百把几十的银子,而放弃游览呢?此刻,旅游的人们成了砧板上的肉,与其反抗说“不”,还不如默默接受这不公平不合理的现实,让自己的旅程相对愉快些,多数旅游者是这样想的,旅游经营者想必也知道大伙是这样想的吧。
  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主管部门,甚至当地政府,这是必须要吃的肉,是拉动地方财税与消费的唐僧肉。这不,各地寺庙也在争先恐后地收费,收费的部门不是寺庙的僧众或住持,而是当地政府成立的所谓“管理委员会”。嵩山少林寺不就因为收费归属问题将当地政府诉上法庭么?至于这类收费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旅游经营者与当地政府部门不会或甚少考虑,因为,利益高于公布一切。厦门鼓浪屿港口管理局在这个国庆长假期间公布,10月20日起对外地游客将往返8元的船票价格提高到30—50元不等,而对本地游客船票价格不变,则不但是利益高于一切的真实写照,甚至是肆无忌惮的区别性对待,涉嫌价格违法。对坐渡船者来说,能根据合同法规定,主张这种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显失公平的行为吗?不能,因为在这种价格区别对待面前,坐渡船者变成了无助的弱势群体,渡船经营者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成功联手,漂亮完成了利益最大化的再“创新”。
  这些行为一定程度表明,旅游经营者违法收费或提价的背后,都得到了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的默许甚至支持。一个公开的秘密是,所有收费的后面,当地政府都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当利益追求与法律规定不能划清界限,甚至,执行法律与遵守法律的部门混淆了自己的位置与职能,旅游景区收费或涨价背后,就很难让人们相信是合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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