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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告上级政府也是一种法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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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16:45: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因为辖区某渔场的土地所有权纠纷,湖南益阳市南县三仙湖镇镇政府近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县国土资源局,镇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南县国土资源局,随后又追加南县人民政府为第二被告,要求对原来的土地所有权证进行撤销。媒体报道称下级状告上级政府在湖南尚属首例。
  因为辖区某渔场的土地所有权纠纷,湖南益阳市南县三仙湖镇镇政府近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县国土资源局,镇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南县国土资源局,随后又追加南县人民政府为第二被告,要求对原来的土地所有权证进行撤销。媒体报道称下级状告上级政府在湖南尚属首例。
  其实岂止是湖南首例,放眼全国,类似官司也十分罕见。2006年,河南周口市郸城县城关镇政府曾经因为土地使用权争议状告周口市政府,媒体称之为下级状告上级政府的第一案。自此以后,类似官司便已几乎绝迹。也许正因为少见,无论是2006年河南的案例还是今天湖南的官司,都引起了舆论的沸腾。
  公众的惊讶当然缘于“行政事务中下级服从上级”的固定印象,但综观两起官司,可以看出,下级政府在案件中的角色是土地法律关系中的被管理者,而不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案件争议标的也不涉及上下级之间的权力关系,在这里,下级政府以一个普通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并无不当。易言之,两起看似“以下犯上”的官司,不过就是普通的行政诉讼案件罢了,充其量算是另一类型的“民告官”案。
  但是和一般的“民告官”案件相比,“下告上”可能潜藏着更多更复杂的因素。
  在普通的民告官案件中,胜诉会给当事人带来实际利益,而下级状告上级,即使胜诉,具体的个人不但不能直接受益,相反,做出起诉决定的下级政府的领导还会承受巨大的压力。在河南的官司中,城关镇镇长就对记者坦言:“我不后悔起诉上级政府,只是怕给别人特别是领导惹麻烦,在中国的官场上,最忌讳的就是给领导惹麻烦。”这应该是“下告上”案件十分罕见的重要原因。
  存在如此之多的障碍,城关镇政府和三仙湖镇政府最后之所以还是做出了艰难的决定,或许取决于案件的特殊性,诸如牵涉面太广,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很难清晰了断,用习惯的关门协商、领导协调等方式处理可能会留下诸多隐患等等。但无论如何,这个艰难的决定是一个正确的决定,想到借助法律这个最大的权威裁断毕竟是法治思维的体现。
  在河南周口的案件中,曾有专家希望其成为一个标本,但平心而论,在现行权力结构之下,“下告上”终究只会是少而又少的特例,继城关镇之后鲜有来者就是证明。但在新的社会条件之下,特别是随着一些重大政策的改革,有些复杂问题的处理可能越来越需要地方政府以普通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这种进步的趋势应该无法阻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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