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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严厉问责破解“屡审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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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16:34: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部分财政资金分配不规范,有的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预算申报和执行中存在违反财经制度规定问题”……甚至存在“屡审屡犯”。在近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被提请审议的国务院关于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披露的问题再次引起人们极大关注。(7月8日《法制日报》)
  审计报告年年出,“屡审屡犯”更是每年审计报告中的“亮点”,今年的审计报告也不例外,同样有以前没发现过、现在才有的“新账”,也有“年年提、年年犯”的“老账”。审计报告“年年提”,被审计的部门、单位“年年犯”,久而久之,难免会让公众产生情绪和“审丑疲劳”。
  “天下未乱计先乱,天下欲治计乃治。”可见审计制度是一个严肃的国家监督制度。近年来,审计成果和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但也同时存在着许多查处过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反复出现的客观情况,像“牛皮癣”一样挥之不去,这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其实,针对一年一度审计报告所提出的问题,一些部门、单位也表示过整改,但来年的审计报告出来,不仅头年报告的问题依然存在,而且还会有新问题发生,审计与整改变成循环往复的链条: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再审计—再发现类似问题—再整改……出现这般尴尬,表面上看是相关单位责任人法制观念淡漠,甚至抱着侥幸心理,对整改持应付和敷衍的态度。根本原因在于相关的“手术”并没有完全做到位,造成了“旧病复发”的“病菌”残留。说白了,是一个部门被审计出问题后,除了存在特别严重的问题外,多是停留在审计部门“查了”,向人大“报了”,常委会上“审了”的渠道上,对相关责任人问责追究却没有同步到位,导致违法违纪的成本低廉,起不到足够的警示作用。
  从职责上说,审计机关不过是“侦察兵”,根据我国现行监督制度的架构,法律没有赋予审计机关对人的处理权。作为“侦察兵”,通过“侦察”掌握了前沿情报、全面报告了情报,任务就算是出色完成了。至于接下来的仗采用哪样战略战术打、打到什么样的程度,是完胜还是半胜,这就是战斗队伍的事了。也就是说,只有形成一个审计监督、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紧密配合、相互补充,才能压缩“屡审屡犯”现象的生存空间。其他执纪执法机关应紧密配合审计部门、相互补充,并实行严厉问责,让“屡审屡犯”付出代价,才能杜绝问题一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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