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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不能沦为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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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16:34: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原阳朔县国土局局长石某,在2010年7月因受贿罪被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石某没有坐过一天牢,还多次出现在广州、南宁、柳州和河池等地,甚至坐飞机去四川成都。7月3日,阳朔县公安局对此事通报称,除了南宁和广州两地,网帖中反映的石某去的其他地方都未请假,违反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管理规定。(7月6日《南国早报》)
  获刑十年,逍遥至今。乍看起来,这确实令人愤懑难平。当然,这里可能存在误读,石某看似尚未身陷囹圄,不过就是监外执行罢了。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其中之一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据说2010年7月23日,七星区法院曾给阳朔公安局送来一份对石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书,原因是石某患风湿性心脏病、膀胱癌。
  真正的问题在于以下两个层面:一者,既然保外就医,那么,“2010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石某不仅开车往来于桂林、阳朔之间,还前往柳州、河池、南宁、广州等地,甚至乘飞机前往山东和四川等地”等情况何以解释?若真是如此来去自由、潇洒不羁,这是法条所指的“严重疾病”吗?二者,赃款未退、假也不请,仅仅“违反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管理规定”。警方也只是“对其进行教育谈话和训诫,提出警告,并将情况向桂林市七星区法院进行通报”,而面对舆论追问,蹊跷的当事法院始终未有回音——这究竟是监管疏漏还是寻租之弊?
  假立功,真减刑,假就医,真假释。近年来,一些罪犯利用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以“保外就医”的名义逍遥“狱”外,“一保到底”或“保而不医”并不鲜见。譬如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获刑10年,却在法庭宣判当日从法院直接回了家。这源于他花钱买通看守所所长、医生等人违规获准“保外就医”。又如因受贿和贪污被判刑5年的潮州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刘益民,在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下,一样成功“保外”……
  乱象纷呈,正义蒙尘。2014年1月8日,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表示,要深化狱务公开,进一步健全完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依法公开制度。此后的3月,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启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要求重点监督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情况,严查背后的司法腐败。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已发现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188件,已建议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副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18人。
  于此背景下观之,石某事件恐怕难以自证清白,更不能靠自查自纠来还原真相,其间的疏漏与过失更待雷霆问责。此外,类似事件也再次警示我们:如何防止“保外就医”成为贪官们的法外之地,也许这是在拍蝇打虎过程中不能忽略的另一个核心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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