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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肖像权说事 副市长有病还是有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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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16:34: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坦然面对记者的话筒与摄像头,要做到这一点,对于今天中国的很多官员来说,依旧是一个难题。在过去,我们见识了官员们匆匆逃走、暴力阻止等多种拒斥记者采访的方式,而在昨日,黑龙江省鹤岗市的一位副市长则向我们展示了一种新的路径:暴力回绝+理论回应。
  据悉,近日有群众举报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有矿难发生并被瞒报,在采访拍照中,一张带有同行副市长的照片被副市长本人要求删除。在记者回绝时,这位副市长大人蛮横地说出了一个可能连他自己都不会相信的理由:“我有自己的肖像权,我怎么没有资格要求你删照片,你有什么资格随便拍我?”
  副市长态度上的蛮横与理由上的牵强,一经媒体曝光,立马遭来的是网民的耻笑。的确,对于这样的言论,正常人很难不感到滑稽。尽管副市长所强调的是记者核查现场,只需要拍摄矿难本身,无须搭上自己,但他挤出“肖像权”这样一个理由,无论置于何种具体语境,都实在让人无法替他辩护。
  有关肖像权,在法律上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一个人的肖像权是否被侵犯,同时具备几个要素:是否涉及到本人的隐私,是否给当事人造成了负面的影响,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当然,上述规定针对的是一般人群。作为处在公共场合的官员,媒体的曝光基于的是一种公共利益,在此类情况下谈论官员的“肖像权”,缺乏最基本的大前提。
  在这一起事件中,副市长为何表现出如此激烈的态度,一直是大家思考的重点。相反,由于“肖像权”一说太过荒诞,仅仅是作为一个引发关注的由头存在。舆论的焦点在于,这位“自发”走上舞台的副市长真的是法盲,还是有其他不便曝光的秘密藏身?
  如果真的是出于无知说出“我有我的肖像权”,那么只能感叹这位副市长法律常识缺失严重。此外,值得追究的是,副市长不具常识是仅仅表现在肖像权单个知识点上,还是说对于舆论监督官员边界的整体认知都很模糊?如果是后者,那么情况要糟糕很多。
  《人民日报》官微发表“人民微评”指出:“所谓‘我有肖像权’,只是拒绝舆论监督的‘体面’之词,经不起丝毫推敲,且显得过于笨拙:‘一不小心’暴露了法律常识匮乏的软肋。身为负责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最需的不是维护自身‘肖像权’,而是彻查矿难瞒报。守土有责,岂可顾左右而言他?”副市长居然不清楚“肖像权”保护的基本常识,通俗来说,这人可算“有病”。但对于网民来说,有病的副市长还不够刺激,如果副市长“有鬼”才更具引爆点。这一点,从大量网民在人民日报该则微博上纷纷要求查一查该官员是否存在贪污渎职问题,便可窥见一斑。
  从更为实际的角度出发,官员在与记者、民众打交道时,蛮横的态度实在应该收起来,无厘头的理由也毫无给出的必要。在一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年代,官员有病治病,有鬼驱鬼,诚心诚意为人民服务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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