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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瓮中捉鳖”的劲头追拿“亡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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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16:53: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与其无休止纠缠于细节而让外逃贪官归罪无期,不如让渡部分利益,尽快将其追回,绳之以法。无论作什么样的让步,目标只有一个,内外合围包抄,让贪官无路可逃。

  今年7月,公安部又启动“猎狐2014”境外追逃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已从40多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88名,其中10年以上逃犯11名,抓获数超过去年全年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总数的一半。(9月21日《京华时报》)

  反腐要两手抓,一手“瓮中捉鳖”,抓国内腐败分子;一手捉拿“亡羊”,境外追逃,且两手都要硬,让贪官无处藏身。前一手,成效空前,有目共睹,公众期望后一手也有前一手的劲头与力度。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给妄图外逃的腐败分子以震慑”,掷地有声,彰显决心。

  境外追逃,意义非凡,尤其是职务犯罪嫌疑人。一为经济,据最高检统计,2013年我国共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62人,追缴赃款赃物计101.4亿元。人均赃款超千万元,境外追逃的经济意义不言而喻。二为政治,每一起贪官外逃事件都是对公共利益、国家形象的损害,对现行司法制度的挑战,任何国家都不会容许这种行为;三为廉政,境外追逃不仅是实现司法正义的需要,更对其他官员构成震慑,外逃“此路不通”有助于浇灭一些官员的贪腐欲望。

  境外追逃专项行动将动静闹大,“打草惊蛇”对藏身海外的外逃贪官无疑一场心理战,对反腐大局大有裨益,不过,境外追逃毕竟不单纯是“家内事”,在别人家“客厅”抓人,远比“瓮中捉鳖”复杂得多;境外追逃,既要追人,还要追赃,牵涉不同制度环境,困难要大得多。因此,要有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还要有应对复杂环境的智慧、更加务实的态度、适度妥协的策略。

  引渡、移民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是目前境外追逃的四大路径。无论何种途径,都离不开与其他国家签订协议,达成国际合作。国际合作不仅体现双方的诚意,还存在一个制度对接问题,这是目前反腐合作的障碍之一。譬如在追责上,不少国家规定引渡的对象必须是触犯了该国法律本身也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很多国家已经不再适用死刑,特别是对非暴力犯罪……这些观念或多或少都存在分歧。在追赃上,我国刑法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规定,其中不只包括违法所得。这种财产刑观念,似乎也得不到外国的认可。此外,还有一个问题也颇为棘手:分成—一些国家会要求在配合引渡携资出逃的经济犯罪分子时,对他们的违法所得予以分成,以弥补该国的执法成本支出。

  制度差异、观念分歧,直接影响海外追逃的成效。对此,合理妥协、适度交易是必要的、可以接受的。一方面,合理妥协不违反正义,还能使正义得以尽快、更好的实现。“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境外也当适用。另一方面,两害相权取其轻。与其无休止纠缠于细节而让外逃贪官归罪无期,不如让渡部分利益,尽快将其追回,绳之以法。无论作什么样的让步,目标只有一个,内外合围包抄,让贪官无路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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