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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用于何处不应成“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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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16:51: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数据表明,2003年-2013年,我国累计征收排污费1700多亿元。这么多钱花到哪儿去了?随着一些地方排污费大幅提高,人们更关注其去向(8月30日《人民日报》)。

  累计征收1700亿排污费数额非常巨大,可是一直以来,鲜见有部门进行公开,究竟这些钱都用于何处?成了一个难解的“谜”。

  按照规定与其他部门收费一样,排污费也是实行收支两条线,先纳入财政预算再予以返还,特别强调要专款专用,可是,普遍存在“以收定支”的现象,根据收缴的排污费数额来安排环保部门的年度预算,排污收费用于部门经费的贡献率一度高达32%。排污费被挪作他用的现象时有报道,如:2003年至2004年度,某省排污费征收2.67亿元,实际可用排污费仅剩1.15亿元,1.52亿去向不正;河南一位县环保局长透露,“县环保局目前有157人,其中行政编制11人,财政全供事业编制24人,剩下的133人均为自收自支人员。他们吃什么?只能‘吃’排污费。”

  征收排污费去向不明,不可避免部门收费越多获利就越大,为了获得更多的利,难免会出现以罚代法,只要交钱就能消灾,甚至还会出现“放水养鱼”,该关闭的不关闭,事前不制止,事中不采取措施,“秋后忙收钱”,即使是有人举报也睁只眼闭只眼,为收而收,如此不仅不利于节能减排的落实,甚至助长污染之风。

  收取排污费目的主要有二:一是增加排污者的成本,为此付出代价,尽量地去减少污染;二是将收取上来的费用专款专用,用于治污。从这个角度来说,收费部门只有收的责任,没有随意使用和过分使用的权力,即便是收支两条线,也得对“支”进行跟踪监督,而不公开去向,可以带来很多想象:返还的比例超标,担心“露马脚”;没能全部用于治污,部分挪为他用;甚至还包含高待遇高福利等等。

  公开排污费的去向,是接受监督的一种好方式,不仅可以打消公众的疑虑,看个明白,而且也可以透视不当行为,抑制以罚代法,促使环保部门去抓去管,减少污染源,而更主要的是,征收的钱不能随心所欲乱用乱花,防止以“污”生财。

  其实公开去向并不难,都用诸何处,公事公办,直接列出就是了,尤其是“三公”经费都必须明细公开,排污费更应如此,随着一些地方排污费大幅提高,公开更显得很有必要。只有揭开这个“谜”,才能获得更多民意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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