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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民房深夜遭强拆,住户穿内裤被强行拖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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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7 11:46: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七年 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明确了房屋征收应当“先补 偿、后搬迁”的原则,至此,备受诟 病的“行政强 拆”正式退出历 史舞台。然而,在当下的城市化进程中,仍有地方政 府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便实施了强 拆行为,因此被推上被告席。



       2016年8月31日晚11点时,陈先生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上下杭祖上三代一家四户15口人居住的房子,遭拆 迁办带领五六十个穿着黑衣服、带着口罩,手中拿着棍 子的人的强 拆,这伙人用铁锤砸开了上诉人房屋的房门,冲进住房,将房间内正在睡觉的一个人强行拉到房外,当时这个人只穿了内 裤。上诉人当时立即拨打了110报 警,被告知拆 迁方属于政 府部门,警 察无权处理!上诉人随后向莆田市中级人 民法 院提起诉 讼,要求确认强 暴拆 迁行为违法。


     拆 迁行为,并非无法可依。我 国 法 律法规早已作出明确规定,一种是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另一种是违 章建筑的强 拆。无论哪种情形,都要在拆 迁行为发生之前,依法 制定征收告知书、拆 迁告知书、赔偿告知书,也就是所谓的“事先知会”。如果当事人不愿或者阻碍拆 迁,也需要严格按照法 律规定“商量着办”。然而,白纸黑字是一回事,现实生活却是另一种状态!

      2017年9月10日莆田市中级人 民法 院依法作出判 决并确认被上诉人强 制拆 迁行为违法,从莆田市中级人 民法 院[(2016)闽03行初291号行政判 决书]上看,这是一起典型的、失了规矩的暴 力强 拆事 件。强 拆后导致80多岁的老人和一家上下10多口人在春节来临之际无家可归!



  更荒唐的是比起在拆 迁行为上的“坚决”与“果敢”,在强 拆后政 府部门对当事人的赔偿诉求与安置上又表现出惊人的“推诿”和“沉默”。

  诉 讼中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台江区人 民政 府及区住房保 障和房产管理局)必须安置补偿给上诉人三套“原拆原迁”的房屋,因一家三代人均居住在该拆 迁房屋内,人口比较多。上诉人陈长兴年老多病,长期坐在轮椅上,生活无法自理每月花费医 疗看 护费约为6000元,上诉人也实在没有多余的闲钱来补交巨额购房款。以及支付相应的安置补偿款、过渡费等各项费用,和赔偿上诉人房屋装修、家具、家电等经济损失60万元。


然而,一审法 院既未在认定事实部分对该请求作出认定,也未在判 决中有所体现,一审法 院遗漏上诉人重大的诉 讼请求,2017年9月10日,莆田市中级人 民法 院依法作出判 决并确认被上诉人强 制拆 迁行为违法行为,判定福州市台江区人 民政 府及区住房保 障和房产管理局依照福州市当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对受 害 人被 拆 房屋进行置换,并根据原告选择套房的面积、户型、层次、依照该规定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差。同时,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人 民政 府及区住房保 障和房产管理局判 决生效15日内支付给陈长兴和陈民强人 民币十万元,作为室内财产损失补偿款。一审法 院对拆 迁安置补偿房屋的套数认定错误,从而导致判 决错误。更令上诉人不满的是,原审判 决对室内财务损失赔偿数额过低,无法弥补自身实际损失。
  上诉人对判 决不服,区政 府没有按法 律程序进行征收和补偿决定,应承担赔偿责任。行政侵权违法不能仅“补偿”,还需赔偿。因此,对上诉人房屋损失的赔偿,不能再依据公告之日的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 格,而应按照有利于保 障当事人房屋产权得到全面赔偿的原则,以台江区政 府在本判 决生效后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同类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基准。要考虑通 过全面赔偿来全面保护产权。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 院判 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 律错误,应当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 讼请求。
    如果按判 决执行,对产权人极不公平,难以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莆田中院认定福州市台江区人 民政 府及区住房保 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当事人房子的强 拆属于违法,却又不采纳事实在赔偿方面违规判 决,这分明是对暴 力强 拆的包庇和纵容,这种枉法判 决严重损害了政 府形象”。  
   十 九 大后出 台了系列措施加以规范和制止暴 力强 拆事 件,之所以还会发生,究其原因,既有一些地 方 官 员发展观错位、权力失控等原因,也有部分开发者目无法纪、各种黑 恶势力交织其中推波助澜。事实表明,强 拆背后,常有地方相关部门或公职人员的姑息纵容。因此,必须严查背后是否有支持者、指使者、责任人,严加惩处,使其付出沉重代价,“让暴 力 拆 迁成为不敢碰 触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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