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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官员失窃案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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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17:02: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4-9-22 18:35 上传下载附件 (49.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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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驻马店市现辖9县3区,该市专门偷盗官员住宅和办公室的王胜利团伙,至少盗窃过该市5个县的多名县处级官员。2012年底,该盗窃团伙被捉获后,被窃的正阳县县委书记赵兴华抓住一办案警察曾向上级行贿的软肋,迫其修改笔录。办案警察抓住被窃官员担心巨额财产被公布的软肋,私分部分被窃财物。(《新京报》9月11日)
  类似的小偷偷盗官员、国企干部后,被偷窃者通过各种关系将金额缩水甚至化为乌有的事件,可以说时有发生。比如,前几年焦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白培中被劫数千万元现金,其妻报案则称被抢300万元,系白培中行贿时任山西省纪委书记金道铭而摆平。在安徽合肥,两名厅级干部共失窃200多万元,但在对窃贼的起诉书中,这事没了踪影。
  不过,在驻马店这起案件中最为典型的是,已形成一条“盗、警、官”串通和共谋的三角关系—窃贼利用官员怕露富的心态,专门偷窃官员财物;而官员在被盗后,利用控制警察人事任免的权力以及某些警察曾经行受贿的“案底”,要挟其修改窃贼的口供;警察又利用官员报假案的便利侵吞被窃财物,利用其掌握的公权力迫使窃贼修改口供。
  如果官员本身是清廉的,他本身没有多少财产可偷,或者被偷的财产本身是正当合法的。那么,他在失窃后就会及时和如实报案,警察也可会依法公正办案,小偷就会乖乖伏法,这个三角关系就会完全被打破了。“上梁不正下梁歪”,三角关系出现的根源在于官员,特别是那些掌握了重要权力和大量社会资源的官员,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和制约才是上策。要建立一种让他们“不敢贪、不能贪和不愿贪”的机制,特别是官员财产向社会公开的机制,官员财产如果都能在阳光示众,都被公众与纪委过滤了一遍,就不会存在被小偷偷后不敢报案的现象。
  上述案件中,如果县委书记不是靠自身的职权来压制警察,如果刑警队大队长朱玉东没有送过10多万元给公安局长以谋官的“案底”在身,换言之,如果警察不需要送钱就能提升,自身没落下什么污点,而且公正执法不会受到打击报复,或者受到打击报复后有地方申诉和讲理,那么,警察也就会理直气壮地拒绝县委书记的施压,也不会指使小偷修改口供。所以,打破三角关系的中策是,改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警察依法公正执法的权力保障机制。
  许多三角关系即便已经形成,但如果有外力强力介入,这种三角关系往往能及时被击溃,导致其不能长久存在。这种小偷“被修改”口供,官员被盗金额改小甚至化为乌有能顺利过关的荒唐情形,跟一些地方司法机关的放纵不无关系。如果当地检察机关或法院能细察疑点,其实很容易发现其中的猫腻。如果这样的案件能及时被舆论和媒体监督,估计很快就会纸包不住火。驻马店这个案件早在2013年初,就在正阳县公安系统内部风传,但当地媒体并没有有效地进行监督,直至案发后,媒体才介入报道。可见,要打破“盗、警、官”共谋的三角关系,兜底之策在于,完善司法体制和舆论监督机制,让其在强有力监督下无从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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