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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私宴“喝酒死” 政府干吗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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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16:44: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公务员“工伤”长期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这也导致适用范围和具体标准模糊,所以某些公务人员接受公务或私人宴请“喝酒死”后,动辄得到巨额赔偿。
  安徽祁门“民警工作餐‘饮酒死’获赔130万”事件刚退出公共视野,广东韶光“官员接受老板宴请,酒后死亡政府赔75万”的消息,又引发舆论关注。
  这次“喝酒死”的是韶关沙坪镇副镇长黄宜宾。他在接受当地私人老板吃请后,次日凌晨在镇政府宿舍死亡。之后,在未查清死因的情况下,当地镇政府欲给35万“赔偿”,但经不住黄的家属的“天天闹”,与其达成协议:镇政府给家属75万元、帮其妻子完成工作调动。但因工作调动未落实,黄宜宾妻子还到韶关市纪委举报。而今,韶关市纪委正对此事立案调查。
  对公众而言,此事可谓疑点多多:首先,涉事官员分管招商引资领域,却接受有“业务来往”的私人老板宴请,这涉嫌顶风违纪,背后有无利益交换也存疑;其次,他在私宴喝酒后死亡,原因是醉酒致死、诱使病发身亡还是其他,迄今成谜……更重要的是,当地政府稀里糊涂地,就对其家属公款赔偿75万元,让人看不懂。
  如果说,祁门警察在“饮酒死”获赔130万元的巨款,包括“因公牺牲”的70万元抚恤金和“对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部分”的垫付,已有些名不正言不顺,那官员吃私宴后死亡,也要政府赔钱,更让人生出“纳税人当冤大头”的感慨。这也让人心生疑问:为什么一些公务人员“喝酒死”后,总能获得公款赔偿?
  追根溯源,问题恐怕在于,目前的《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普通职工,却不适用于公务员,公务员本身没有独立的工伤制度,长期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而军人死亡按三类情况抚恤:病故、因公牺牲、烈士。这就导致:一是公务员“因公牺牲”的适用标准,远比普通职工的工伤“优惠”;二是具体标准比较模糊,让死者家属与政府间有了“博弈”空间,最终却由纳税人来埋单。
  说具体些,普通职工因醉酒身亡,法规明确不能定为工伤;而官员“喝酒死”却可能套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的条款,被认定“因公牺牲”。而且,又因为“参照”执行,基层政府在执行中往往从宽掌握,所以近年来官员“喝酒死”后得到巨额赔偿的事,屡屡被曝光。在该事件中,一个吃私宴“喝酒死”的官员获赔,就再证其积弊。
  也正因公务员适用着比普通职工“实惠”得多的工伤标准,“乱赔偿”的现象才会层出不穷。拿这起个案而言,当地政府不走司法途径,在对涉事官员之死定性不明的情况下就赔75万,有无违规,显然应深入查究。而就长远看,解决公务人员工伤标准问题,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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