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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罪”是时候入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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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16:42: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长沙女子付巧利用不雅照片敲诈一名副处级官员章飞被起诉。付巧在和章飞发生关系过程中偷拍手机照片,用此向章飞索要精神损失费40万元,章飞报警(8月27日《潇湘晨报》)。
  有些网友对此事似乎忿忿不平,怎么付出性的一方就被指控为犯罪,但官员却毫发无损。然而,从目前报道的案情来看,检方指控付巧敲诈勒索罪没有问题,付巧的行为和案情,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各种要件,所以,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
  但是,网友们的不平也是有道理的。本案从另一角度来看,付巧肯定是“吃亏”了,而副处级官员章飞占了便宜。试想,一个90后的女子心甘情愿地与40多岁的官员发生性关系,怎么可能是没有所图呢?案情审理得也很清楚,就是想利用官员承揽工程,而且,官员也应该是在口头上有所承诺—否则也不可能发生第二次性关系。
  但是,这起案子里,最后官员得到了性满足,却不真正替付出方办事,惹得付巧铤而走险,利用不雅照片敲诈勒索。弄到最后,一方是触犯法律惹上牢狱之灾,口惠而不实的官员仅仅是因为生活作风问题受到单位所谓的“相应处理”而已—具体什么处理报道并没有明说,“罚酒三杯”的可能性很大。如此,将来官员都可以利用身份来四处骗性和骗吃骗喝,如果对方索要钱财,果断报警便万事大吉。
  其实,还原事情的原本面目,这本质是一起性贿赂事件。如果刑法上有“性贿赂罪”,那么官员就沾不上“便宜”了。因为,官员不管有无帮助女子办成事情,只要他默许或者承诺了为其办事,又同该女子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性贿赂罪”,那么,如今在法庭被告席上的就不仅仅是付巧,还有章飞。从这个角度上讲,要严密法网,“性贿赂”有入罪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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