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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念斌案 “依法纠错”不是简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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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16:44: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依法纠错”是对的,但什么叫依法?什么叫错?每个人的认识就不一样,有些案子你认为错了,他认为没错,怎么纠?实践操作起来不是简单的问题。

  ●对于“知错不改”,杜绝的根本方法还是完善和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只要有非法证据嫌疑的证据就不能当证据用。

  ●错案相对比较多的情况下,多考虑纠错更有必要。当然,强调纠错不意味着不追责,但在方式上应当更严谨些。

  访谈嘉宾 田文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知错不改”主要因为害怕被追责

  1、新京报:最近,念斌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耗时八年,被告人被法院四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被上一级法院多次发回重审、不予核准死刑,最终却被无罪释放。媒体采访时,念斌案律师张燕生感慨说,“现在中国这么多冤案得不到改正,就是因为知错不改。”为什么会出现比较严重的“知错不改”现象?

  田文昌:这个案子我有所了解,之前张燕生律师也请我论证过,案子指控的证据很薄弱,可以说基本没有什么证据,认定犯罪甚至判处死刑太离谱,改过来是对的。

  说到“知错不改”,其中的原因很多,最主要的原因恐怕就是害怕被追责,如果承认自己查错了、诉错了、判错了,是要被追责的。除此之外,还有司法理念的问题,比如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等基本原则不能贯彻落实,有些法官的思维方式是有问题的,他甚至并不认为自己是错的。此外,还有案外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压力等。

  2、新京报: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多次强调坚持严格依法纠错,就是对那些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必须裁定进入再审,对确实侵害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生效裁判,要坚决予以纠正。为何“依法纠错”不起作用?

  田文昌: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没有错,但关键还是要看讲了之后如何落实,因为落实到具体案件上就不那么简单了。

  3、新京报:明确规定也没用吗?

  田文昌:我个人觉得这个问题主要在于实践操作中的准确界定。“依法纠错”是对的,但什么叫依法?什么叫错?每个人的认识就不一样,有些案子你认为错了,他认为没错,怎么纠?实践操作起来不是简单的问题。

  纠错重要,防错更重要,现在的司法观念不改,机制设计不改,不仅“知错不改”的情形会继续下去,而且还会继续出现新的错案、冤案。

  4、新京报:你所说的机制不改,具体指什么机制?

  田文昌:比如司法观念问题,能不能真正贯彻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比如司法独立审判受到限制、干预,能不能彻底清除;比如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刑讯逼供能不能得到遏制,能不能有配套的救济措施,能不能明确规定凡是有刑讯逼供嫌疑的供述就不能当证据使用。因为从目前来看,绝大多数冤假错案都形成于非法取证,是逼出来的,打出来的。这些问题都应当进一步引起重视。

  多重视律师意见,悲剧很可能会避免

  5、新京报:目前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已进入试点阶段,突出特征就是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独立审判权逐步得到重视,这种情况下,“知错不改”的问题会不会更难解决?

  田文昌: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独立审判是防止案外干预、权力干预的一种有效机制设计,但独立审判本身也不能说就一定不会出问题。独立审判的前提是一定要实现真正的独立,然后是要加强监督。不能法官只有权力没有监督,实践证明,任何没有监督的权力都要出问题。

  对于“知错不改”,杜绝的根本方法还是完善和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只要有非法证据嫌疑的证据就不能当证据用,这是一个关键的制度设计。只有规则明确了、具体化了,才能划清楚对与错的界限。

  还有就是必须发挥律师的作用,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6、新京报:怎么保证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

  田文昌:律师是控辩审三方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如果把律师边缘化,就难以保证司法公正。律师地位和作用是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程度的标志,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律师地位和作用的问题,从根本上改变对律师的错误定位,对律师的歧视。比如《刑事诉讼法》,搞了很多的修订,提出了很多很好的理念,但是缺乏保障性条款,没有救济措施,最终导致这些好的理念难以得到落实,甚至会流于形式。机制设置不到位,光喊口号是没有用的。数一数目前暴露出来的一系列冤假错案,律师都竭尽全力做了无罪辩护,如果能够多重视一下律师的意见,这些悲剧就很可能避免。否则,悲剧还会继续发生。律师的作用一旦被削弱,法律的天平就会失衡。

  7、新京报:你还提到舆论监督的问题,如何理解?

  田文昌:舆论监督应该是没有限制的监督,舆论应当有自己的立场和独立性。当然,在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磨合期内,自由的舆论监督可能会有负面效应,但这是正常的,不足为虑。要实现司法独立审判就必须有舆论监督,这是毋庸置疑的。

  一味地强调追责,可能会影响纠错效果

  8、新京报:从监督到救济,如何在制度设计上细化体现?

  田文昌:首先是立法上的设计,就是程序上的设计,光有规定还不够,必须要保证落实。比如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必须严格规定,凡是违反正当程序获取的口供一律无效,包括非法取证、应当出庭的证人不出庭,监所外提讯,拒不出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问题,都必须得到彻底解决。最有效性的手段就是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口供要一律宣布无效。

  其次,要明确律师的地位,重视律师的作用,保障律师的权利实现,给律师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重要的是,对于侵犯律师权利的做法应当有明确的规制,对于不能充分行使辩护权的诉讼活动在效力上应当受到质疑。

  第三,是要有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必须排除权力的干扰,真正落实去行政化、去地方化。

  9、新京报:对于法官害怕被追责而选择“知错不改”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田文昌:这个问题我在很多场合多次谈到过,要注意一个客观效果的问题,知错就改对很多人来说都会有阻力,所以我们要创造条件尽量减少阻力,鼓励大家能够知错就改。就是说追责的制度设计要慎重,不能因为追责过于严格、怕被追责,而将错就错、一错到底。纠正错误和追究责任,两个代价相比较哪个更重要?

  10、新京报:这样不少人会质疑,如此一来是否对那些制造错案者过于宽容?

  田文昌:我一直主张对于纠错和追责而言,纠错永远是第一位的,当二者有冲突时,应当是宁可不追责也要纠错,而决不能相反。所以,如果对于追责的制度设计更加科学,更加理智甚至相对宽容一些,在客观上会营造出对于纠错的有利的环境。

  如果一味地强调追责,反而可能会影响纠错的效果。所以,我认为在现在错案相对比较多的情况下,多考虑纠错更有必要。当然,强调纠错不意味着不追责,但在方式上应当更严谨些。有些时候,比如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明显严重违法的情形,一定要追责,而有些是因为认识问题,水平问题,可能就不一定非要追责那么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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