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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需“体检”更需“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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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6:12: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检察日报》报道,自今年1月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出台后,最高检及各地检察院相继发出专项检察活动通知,给暂予监外执行来一次全国性“体检”。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给“司法公正”形象抹了黑,给腐败留下了“温暖”的土壤。

  住别墅,开宝马,泡茶楼……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刑10年,却一天牢都没坐过,在一个高档小区过起了神仙日子。全部的奥秘是,还在审理期间,他就花了不到10万元,办好了“保外就医”。法庭宣判当日,他直接从法院回到家里。获刑贪官逍遥法外,绝非个别现象,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的胞弟刘志祥,因雇凶杀人被判死缓,却因刘志军的权势“保外就医”,在服刑期间到处逍遥,还能帮人揽铁路工程的活儿,直到刘志军被“双规”才收监。

  可见,在缺监督、监管的情况下,部分“保外就医”实际上蜕变为一种特权,一种滋生严重腐败行为的特权。保外就医谁说了算?需要履行什么样的程序?如何进行核实和监督?这在一些地方,都成了可以“操作”的空间,无权无钱的百姓只能望洋兴叹。

  自从中央提出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以来,各行各业对自身的权力进行查摆。这一次,是最高检给保外就医行为进行“自检”,并且从制度入手进行规范和查缺补漏。笔者认为,这个做法至少说明了三个问题。

  一是最高检在反对司法腐败的问题上动了真格。既然发现了这种漏洞,就及时进行修补。

  二是最高检反对司法腐败的切入点是准的。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保外就医体现的是司法上的以人为本,但对上述三类“弱势”人员的政策,却作为权力寻租的交换筹码被无耻地利用了。

  三是最高检反对司法腐败进入了制度化阶段。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制定了明确的规定。目前,司法部正根据指导意见在修订《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在不透明、不规范的权力运转机制下,不能排除一些有权有势的犯罪分子利用制度的漏洞,对有关人员进行腐蚀收买,试图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改革的重要方向在于,要将更多公权机构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用制度保证权力的阳光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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