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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函求情”为何遭遇众人狂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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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8 17:11: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为地方政府,他们对某个刑事案件拥有的权力和所负的责任,在代表政府的交警部门向检察院移交侦查报告后就终结了。

  据《春城晚报》报道,四川眉山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某在大理市发生交通肇事撞死路人后,让弟弟顶包。被交警识破后,郑某某被检察院诉上法庭。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所在单位领导来到该院,递交免予刑事处罚函,以郑某某工作表现优异且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为由,以组织的名义请该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法院未理会该局对审判的“另类干涉”,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郑某某做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判决。

  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某不但没有带头遵守交通法规,而且在交通肇事撞死路人后让弟弟顶包,这事情本来就够恶劣了,作为肇事者所在单位的领导,不是协助司法部门对其依法惩处,并借此事件向本单位全体职工敲响警钟,而是以组织的名义请法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这条消息迅速遭到众多网友的质疑和狂批一点也不意外。

  即使郑某某平时工作真的表现优异,这与他交通违法受到惩罚有什么关系?从违法后他“栽赃”到弟弟身上这一点看,他平时并不一定就是一个胸怀坦荡诚实守信的公务员。即使犯罪嫌疑人真的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那也不是免予刑事处罚的理由,因为依法公正判决不单单是对违法人的惩罚,更是在提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必究”的司法权威,同时对所有公众起到明确的警示效果。试想,如果法院按照“另类干涉”去做,那么,只能起到纵容公务员违法并且逃避法律惩罚的侥幸心理,只能降低司法机关在公众心中的地位。

  2013年2月,习近平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提出“要确保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

  今年7月29日,中共中央决定把依法治国作为今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依法治国”为何敲得这么响?就因为有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权代法的现象,存在着行政权力干预法院判决、影响司法公正的现象。在这种背景下,这个“另类干涉”的出现,真的是太“刺眼”了。

  一宗刑事案件,法律之所以规定由警方负责侦查,由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判决,就是为了通过这些机构和程序“层层把关”和相互监督,防止错案发生。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依法判决是整个司法程序的最后一环,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国是否能做到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独立行使审判权”,最终都要在这个程序上通过判决结果来检验来实现。作为地方政府,他们对某个刑事案件拥有的权力和所负的责任,在代表政府的交警部门向检察院移交侦查报告后就终结了,如果再向法院提出意见或要求,而法院最终又顺从了这种“另类干涉”,那么,不要说“独立行使审判权”了,就连检察院和法院这两个机构都被“架空”了。

  这种对法院的“另类干涉”行为,此前也多次发生过,有的甚至“干涉”成功了,比如湖南双峰县委、县政府曾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向娄底市委政法委“请求”将已逮捕的企业家李定胜取保候审,导致案件迟迟不能在法院开庭。要想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国家必须出台相关法律,对这种“另类干扰”的制造者进行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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