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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一起狗血的官员通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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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16:47: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通奸,是一种非常古老的性冒险了,它产生愉悦、刺激,但又挑战禁忌,伤风败俗。所以,几乎所有的文明体都曾经立法将通奸入罪,即使在今天,仍然有不少文明国家或地区在法律上保留通奸罪,比如法国、韩国、美国的一部分州、中国台湾。
  从先秦至民国时期,中华法系也是一直设立通奸罪。如果对中国历史上通奸罪罚的演变趋势做一种鸟瞰式的观察,我们会发现它恰好呈现出一个“U”形轨迹:前期重罪化,中期轻罪化,后期又重罪化。
  秦汉时期,法律对于通奸罪的处罚比较严厉,又允许亲属对通奸之人以私刑处死,《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所谓“寄豭”,指跑到别人家传种的公猪。意思是说,如果丈夫像公猪一样钻进别人的被窝,那么被人杀死了也是活该,杀人者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到了唐宋时期,通奸已经出现轻罪化的倾向,如《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即通奸的男女双方,各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如果当事女性有丈夫,则加半年刑期。与韩国现行法律对通奸罪的处罚(判二年以下监禁)差不多。
  但从元代起,通奸又开始变得非常危险,除了要受到国法的惩罚(男女剥光衣服杖刑)之外,法律还允许私刑,即捉奸在床,杀死无罪,如《清律》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
  总的来说,处于秦汉与元明清之中间的宋王朝,对通奸罪的处置是最合乎现代文明的。宋朝的立法继承自《唐律》,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同时又创造性地规定“奸从夫捕”,什么意思?即妻子与别人通奸,要不要告官,以丈夫的意见为准。这一立法表面看起来似乎是在强调夫权,实际上则是对婚姻家庭与妻子权利的保护,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诬告。换成现代的说法就比较容易弄明白了:宋朝法律认为通奸罪是属于“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如果丈夫可以容忍自己戴绿帽子,法庭就不必多管闲事了。
  也许我们可以用南宋判词辑录《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一个判例来说明。大约宋理宗时,广南西路临桂县的教书先生黄渐,因生活清贫,带着妻子阿朱寄居于永福县陶岑家中,给陶家当私塾先生,借以养家糊口。有一个叫做妙成的和尚,与陶岑常有来往,不知何故跟黄妻阿朱勾搭上了。后来便有人到县衙门告发,称和尚妙成与阿朱通奸。糊涂判官不问三七二十一,将妙成、陶岑、黄渐三人各杖六十,阿朱免予杖责,发配充军。这一判决,于法无据,与理不合,显然就是胡闹。
  黄渐不服,到州法院上诉。主审法官范西堂推翻了一审判决,根据“奸从夫捕”的立法意旨,尊重黄渐的意愿,让他领回妻子,离开永福县。和尚妙成身为出家人,犯下通奸罪,罪加一等,依法“押下灵川交管”,押送到灵川县牢营服役。一审判官张阴、刘松则罚杖一百。
  范西堂是一位深明法理的司法官,他通过这一判决,申明了一条立法原则:“祖宗立法,参之情理,无不曲尽。傥拂乎情,违乎理,不可以为法于后世矣。”国家立法,必须顺乎情理,否则法律便有可能成为恶法。具体到通奸的行为,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确实是有伤风化、为人不齿的丑行,但是,如果男女间一有暧昧之事,不管当丈夫的愿不愿意告官,便被人检举,被有司治以通奸罪,则难免“开告讦之门,成罗织之狱”。因此,范西堂认为,对通奸罪的立法,不能不以“奸从夫捕”加以补救,将通奸罪限定为“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方得以避免通奸罪被滥用。
  从这里可以看出,宋代立法对于民间的通奸行为,基本上是持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的。但同时,宋政府对于官员的通奸行为,又主张处以更加严厉的刑罚。官员与民妇通奸,宋人称之为“监临奸”,宋朝法律申明:“诸临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谓犯良人),加奸罪一等。”而且官员犯奸,也不是“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而是官民均可按发的公罪。一旦有官员被发现与人通奸,往往还将受到降职、撤职的处分———这不奇怪,我们的先人认为,官员应该身为百姓表率,必须接受更严格的礼教约束,所谓“春秋责备贤者”,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便是这意思。
  宋神宗元丰年间,登闻检院的法官王珫,被人告发伙同儿子与大理寺法官石士端的妻子王氏通奸(口味真够重的),朝廷哗然。虽然宋神宗发下批示,表示从轻发落,但台谏官不干了,监察御史朱服立马弹劾王珫:“珫父子同恶,行如禽兽”,虽得皇上宽恕,却不知羞耻,还大摇大摆上班。如此德性,如何为百姓表率?必须交付有司劾治。最后,王珫父子被交给大理寺立案审讯,审理得实,王珫被罢官,放归田里。
  这宗通奸案还出现了一个插曲:王珫在大理寺受审时,供出宰相王珪的公子王仲端也参与了通奸(说到这里,我实在忍不住非常好奇那位王氏到底有着怎么样的魅力)。但主审法官王援害怕得罪了宰相王珪,不敢深究下去,便草草结案。
  然而,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结案未久,知谏院舒亶便站出来举报说,王仲端与通奸案有涉,大理寺法官却隐瞒不究,请重审深究。王仲端则上书辩解,称绝无此事。宋神宗大为光火,任命御史复鞫通奸案。
  这时候,宰相王珪的政治对手、大理少卿朱明之想借此机会打击王珪的势力,吩咐法官王援勇敢出来检举王仲端的罪行,别怕王珪那老家伙。朱明之又托人放出风声,说皇帝欲深究王仲端之罪。企图影响司法,从重治罪王仲端。这个过程比较曲折,我就不细说了,总之,案子审到最后,王仲端被处罚,朱明之等人也因为左右司法的图谋败露,受到停职、处罚金等处分。
  发生在神宗朝的这宗很狗血的通奸案,虽然牵涉到复杂的权力斗争,但我们从中也可以看出,宋人对于官员犯奸这事情,是觉得不可以容忍的,是认为应当受到深究的。官员若通奸事败,不但不齿于同僚,而且授人以柄。这样的政治风气其实是有好处的———可以给官员制造道德压力,使他们不能不注意个人生活的检点。事实上,现代政治也并非不讲究官员私德,2012年11月,美国中情局局长戴维即因为婚外情曝光而被迫宣布辞职。
  如果说宋代对于通奸罪的立法态度可以给今人一些启迪的话,我认为最值得记取的启示便是:轻责于民,而重罚于官;注意保护小民的权利,而强调官员的伦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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