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2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举例称,“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 下班买菜出意外算工伤只是一个恰当的比喻,却道出该规定的人性化及操作性强的优势。 纵观该规定及典型案例,均涉及到当前工伤纠纷领域的热点、难点及疑点问题。可以说,该规定的出台,对于有效认定职工工伤,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捍卫公平正义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近年来,工伤赔偿一直是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加之当前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大量使用,将原本简单的劳资关系“复杂化”,更易在工人发生工伤后出现“扯皮”和纠纷。加上近年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不利于及时维护劳动者权益。而且,工伤多数突发事件,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又来不及保存证据,极易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局面。 作为劳动者,一般均靠辛勤劳动获取收入,养老育儿,维系家庭正常生活。如果在工作中发生不幸事件,造成人身伤亡,除了自身受到伤害无法过上正常生活外,其家庭成员也会受到极大影响。甚至出现出现“缺了顶梁柱,家庭支离破碎”的悲惨局面,不利于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稳定,也无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身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斗争与博弈中,天然处于弱势地位,无法有足够的底气和实力与用人单位抗衡。一些无良用人单位仅用“拖延战术”,就能将劳动者逼入绝境,被迫就范,接受极低的赔偿。作为司法机关,担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当然不能对此坐视不管,理应及时发声,平衡倾斜的劳资地位。 此前出台的有关涉及工伤的法律法规多属原则性,宣示性规定,不能切实指导司法实践,及时定分止争。如《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的规定仅有只言片语,缺乏细则,以致实践中难以操作,造成无法统一裁判尺度,同案不同判,甚至无法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此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细化,对关键性问题进行了正当、合理、有力的解释,对认定工伤,维护弱势者合法权益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只有靠充分有力的证据支撑,才能查明事实,让自己的诉求得到法庭的支持。现实却不容乐观,如前所述,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收集证据能力的不足。特别是在用人单位内部发生的工伤事件,部分用人单位出于逃避责任目的,多会毁灭证据,威胁其他劳动者不得提供对申请工伤者有利的证言。 由于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劳动者的部分合理诉求无法得到满足,处于有苦难言的尴尬境地,同时也会对司法权威及社会正义产生怀疑。 规定中“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细化意见则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要求否定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认定构成工伤。此做法较大程度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增加了劳动者依法维权的胜算筹码。 此外,将“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作为扣除工伤申请期限的事由,也可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拖垮”维权者。 特别是,要求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明确了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责任的义务,杜绝了多个部门间的推诿扯皮。 司法的裁判功能并不代表法院只能处于被动应对低位。只有敢于积极作为,主动利用宪法法律赋予的司法解释权,科学规范处于失衡状态的利益关系。才算积极践行群众路线,方属真正的公正司法、司法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