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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者被免职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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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16:45: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有关浙江嘉兴南湖区两官员疑因不正当关系引发斗殴的消息,日前在网上流传。知情者称,涉事二人分别是嘉兴南湖区委东栅街道党工委书记陈新华,新丰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钱恩俊,二人被钱的丈夫、任当地派出所所长的陈某发现,陈新华还被打伤。当地日前发布的一份人事任免公告显示,三人均已被免去党内职务。(7月4日新华网)
  女镇长与街道党委书记之间的奸情败露,理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公众当然毫无争议。可是作为捉奸者的派出所长,也就是女镇长的丈夫凭什么被免职,这就叫公众一时难以理解了,除非有特别令人信服的理由。
  须承认,正是派出所长的这次捉奸,使得女镇长与街道党委书记的地下情人关系昭然若揭,为干部队伍又清除了两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甚至还有可能“道德败坏”、“生活腐化”乃至 “生活糜烂”的领导干部。从这一意义上说,作为捉奸者的派出所长应该属于有功之臣。
  可组织上为什么要免其职呢?南湖区委宣传部昨日向南都记者证实,三人免职与上述网帖有关,“造成了不良影响”。难道“造成了不良影响”派出所长也脱不掉干系?若是这样,是否意味着一个男人即使发现老婆偷人或者被人偷就该噎着藏着,连男人的起码尊严也不能伸张和维护?南湖区有关方面不会真是不管谁跟谁,哪对哪,先各打五十大板再说吧,若果真如此,组织未免也太不近人情,用“平均主义”的办法处理捉奸事件显然欠妥。
  当然,不排除另一种可能,就是派出所长下手太狠,将与妻子偷情的街道党委书记打得半死不活瘫痪在床,最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刑罚。若是这样就另当别论了。因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那么,派出所长究竟被判刑没有?目前的情况看,没有。
  捉奸者被免职,必定有被免的理由。但这个理由,绝不应该是“造成了不良影响”。有关方面需尽快作出解释,给公众一个交代,以消除大家的“免职处分太随意,有点不清不楚不清不白”、“捉奸者反遭遇免职,公道可在”等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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