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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喝酒死,祁门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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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16:43: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年1月,安徽祁门县民警朱璘在工作招待当中饮酒过度意外摔伤,其后不治身亡,7月28日,祁门县公安局与意外身亡的民警朱璘亲属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并签字,以朱璘父母明确放弃对县公安局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权利为条件,由县公安局垫付对朱璘的赔偿金130万元,而这笔钱的数额,是参照了国务院《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对因公牺牲民警的抚恤赔偿的有关规定。
  8人共饮白酒6瓶、啤酒11瓶,这个情节提供了两个信息,一是这顿工作用餐配给超标,二是陪餐人数超标,因此,民警朱璘“献身”的是一次明显违反规定的工作招待,不是法定义务,也不具有公务的正当性。如果民警朱璘主动饮酒过度,作为顶风违纪饭局的参与者之一,追究其违纪违规行为都不乏充分理由,重伤身亡则更应该由其个人担责;如果当事领导强令朱璘陪酒——作为有着服从天职的警察,这种情况也绝非无可能——则领导涉嫌滥用职权乃至过失杀人,朱璘之死也应有相应责任人。根据国务院《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因战因公或患职业病等死亡的,可确认为因公牺牲,有纳入财政预算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对其抚恤赔偿。祁门一事,无论如何也套不进“因公牺牲”一条里,连“因工死亡”都算不上,反而属于法律法规明确列举的非工伤的情形。
  公务人员“陪酒死”,因其性质暧昧,如果丁是丁卯是卯地追查下去,恐怕整个部门机关违纪违规的人和事都会牵连出来,因此,以“因公牺牲”作口径逃避追责,成为不少地方自我掩盖的法宝。但国家规定朗朗在目,民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程序正义的监督要求越来越严格,“因公牺牲”之法宝并不好用,在体制内象征性的警告、降级处分而不追究法律责任,也已经无法顺利过关。地方机关有着内部处理的底气,究其根源,是对财政款项的调拨使用权限太宽松,数额和手续都显得太随性,预算不受限制,决算不受监督,拿纳税人的钱息事消灾成为惯性。
  作为国家司法的组织机构之一,基层公安机关理应有着高度的司法自觉,但出事后却以最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手段来处理解决,一定程度上说,基层“维稳”思维可能已经大大超过“法治”思维。祁门一案,如果公安局秉持公平法治,失事民警家属“闹事”并没有太多理由,但“维稳”思维阻碍了正当的理性思考,护短成性又推诿成性,使自身陷入不义。花钱买太平,本质上和压制群众正当诉求是一回事,都是偏离法治轨道,习惯用行政方式代替司法方式,一些地方还明确排斥司法介入,由此带来处理矛盾的“非规则性”和“非终局性”有着较大的示范效应,稳定、有效的争端解决终结机制难以建立。这是对社会法律秩序和国家法治建设的根本性破坏。祁门有关部门忙着给“喝酒死”的公务人员背书之前,应该好好补上法治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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