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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并不天然具有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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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16:43: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春节摆个摊,遇上城管追赶,小贩王山(化名)骑着小三轮撞树侧翻而跌倒受伤。城管见状却扬长而去,事后还回来扣押地摊。王山将广州市天河区城管告上法庭。一审中,城管被认定为部分行为违法,赔偿2.7万元,城管不服上诉。8月25日,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城管严重违法,并指出城管见死不救有违社会公德。(《新快报》8月26日)
  以往,在城管执法中被追赶受伤,小贩们往往只能自认倒霉,城管不加倍处罚小贩就算手下留情了。广州这位小贩这次拿起法律武器要求城管赔偿,当地法院居然认定城管严重违法,必须赔偿,这多少有些颠覆人们的“常识”。但是,“常识”并不等于法律,法院的判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才是真正的常识。这一判决对于城管执法具有正本清源的作用。
  首先,它确认了城管执法必须在合法的限度内,不能逾越执法权限。包括城管在内的诸多行政执法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或相关机关的授权,具有一定的执法权,但执法权不能无限度地扩张。在上述案件中,小贩违规在花城广场卖果汁在先,城管对其具有驱赶的执法权。但是,当小贩已按要求离开时,城管就无权继续追赶了。法院指出,“地方性法规虽然赋予城管对公共场所设摊经营的小贩以执法权力,但城管执法应当遵守规定,不得超越法定的授权,更不得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本案中,王山已经驾车离开且并没有暴力抗法”,城管就不能再追赶。法院是通过判例的形式重申了“公共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为城管执法划清了边界。
  法院的判决还指出,执法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即执法的强度要和违法的程度,以及执法所可能造成的危害成比例,不能为了惩罚一个轻微的违法行为而采取强度很大的执法行为。城管之所以被判赔,除了追赶的行为超越执法限度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在于,“连续追赶并靠近快速行驶的三轮车,该行为具有危险性和侵犯性”,这种执法不仅超越限度而且还是强度很大的行为,具有相当危险性。当地城管违反了“比例原则”,所以要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法院确认了城管在执法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具有救助的义务。在一些地方,执法机关在追赶被执法者,造成被执法者伤害后,往往以系被执法者自身造成伤害为由,对伤害不闻不问,任由被执法者陷入困境。其实,许多伤害表面是被执法者在被执法过程中不慎造成的,但是,与执法者追赶等执法行为分不开,伤害与执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执法者因为先前的执法行为就具有救助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本案中,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城管不救助属于违法行为,二审法院判决指出,城管在小贩受伤后不予求助,不仅违法,更违反了救死扶伤的社会公德。
  综上,广州中院这一判决,并不仅仅是从个案上给予小贩以正义的救济,更具标本意义,它警示着城管等执法机关必须依法执法,适度执法和执法中履行救助义务,执法并不天然具有豁免权,必须时刻关注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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