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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山之石” 挡住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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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16:40: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6日晚上7点,在深圳市民治水尾三区39栋,一块砧板从13楼掉落,正中路过男子杨兵的头部,杨兵当场死亡。17日,记者了解到,肇事的13楼住户周某,目前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刑拘。(8月18日《南方都市报》)
  又是一起高空抛物导致的惨案。天上掉砧板、酒瓶,甚至菜刀等,随着我国的高楼不断拔地而起,高空抛物进入了高发期。然而,目前,对高空抛物的立法惩戒,却有些迟钝。突出的表现是,高空抛物,如果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物品损坏,到底是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还是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在国内,并未明确定性。
  于是,在国内,很多地方对高空抛物进行了自主立法,如果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物质损失,比如在南昌,是罚款,却只有50元至100元;在上海,可以行政拘留。但是不管如何,在国家层面,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并且,对高空抛物的处罚,相比国外,还是有些轻了。
  在国外,例如美国,在上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同样经历了高空抛物的高发期。美国如何走出高空抛物的高发期呢?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美国司法界对高空抛物秉持一贯的态度:重罚。在美国,高空抛物被视为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未造成危害,也被视为一种犯罪。并且,在民事赔偿时,法官对高空抛物的重罚、重赔,远超公众想象。美国法官有一个共识:如果不对高空抛物施加重罚,就不足以阻止那些随意高空抛物的人。
  高空抛物,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旦发生,肯定是对公民生命、健康、财产的重大伤害。并且,时刻悬在头上的“炸弹”带给多数人极大的不安全感。毫不夸张地说,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高空抛物,首先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这样的重典理念,在很多国家或地区都有所体现。远的不说,在香港,高空抛物,即便没有带来伤害,而是给附近的人带来了危险,就被视为犯罪。
  不过,即便对高空抛物重罚,还将面临一个取证难的问题。这一方面,政府要担起责任,例如在香港,香港房署配备了全新的高空掷物数码监察系统。另一方面,要鼓励举报,不仅要为举报人保密,还要给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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