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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起大麻合法化讨论实为混淆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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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16:37: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挑起“大麻合法化”的讨论,很容易混淆民众对大麻的认知。在我国法律中,对大麻的毒品定性毋庸置疑,没有丝毫疑惑之处。
  希望全世界的孩子不要吸毒的成龙,断然不会料到自己的孩子会因为吸毒和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刑拘;在禁毒宣传片中公开声称“我不吸毒”的柯震东,更是极具反讽地把自己树成了“反面教材”。
  盘点那些涉毒明星,虽然各有各的“不幸”,却普遍与对吸毒的危害与违法的认知不足有关。这一次,关于毒品的话题就在网络上暴热,早前因吸毒被刑拘的宁财神谈起了有关“大麻合法化”的问题,网上一些“吸大麻无罪”的声音也不绝于耳。一时间,对明星吸毒的热议演变成对“大麻合法化”的讨论。禁毒的底线面临挑战,这才是值得警惕的。
  吸食大麻对身体究竟有多大伤害,自有医学专业上的判断。但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大麻所具有的成瘾性,已超出个人利益而具有社会危害性。据房祖名供述,他是2006年在荷兰第一次吸食大麻,当时认为吸食大麻不会成瘾,没想到一旦沾上想戒掉并非易事。正是因为这种难以自制的成瘾性,吸食大麻不仅属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且也被视为堕落行径而不为主流价值观所认同。
  主张“大麻合法化”的观点,以不同毒品的毒性来寻求立法的宽严标准,看似言之凿凿,实则混淆了毒品的物理危害与社会危害。毒品之所以成为毒品,除了损伤身体,更重要的是以其成瘾性而衍生出的诸多社会危害性,或导致倾家荡产,或产生其他犯罪,这才是法律打击的根本原因。
  挑起“大麻合法化”的讨论,很容易混淆民众对大麻的认知。在我国法律中,对大麻的毒品定性毋庸置疑,没有丝毫疑惑之处。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执法实践中,各地执法机关都将大麻列为毒品进行打击。虽然荷兰等少数国家将大麻合法化,但由此带来的社会成本及各类问题却未受到重视。美国阿拉斯加州曾进行“大麻合法化”尝试,结果该州年轻人大麻吸食率达到美国平均值的2.6倍。
  可见,即便大麻的物理危害不如海洛因、冰毒等,即便大麻合法化在国外有先例,都不足以成为我们“东施效颦”的理由。恰恰相反,立足禁毒的严峻形势,澄清对吸食大麻的模糊认知,并依法惩治,才能捍卫立法禁毒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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