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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性侵作孽 公款岂能沦为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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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16:36: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6月29日,在中铁十局重庆制梁场打工的20岁女孩儿杨玉婷陪同领导赴宴,当晚,前来赴宴的中铁十局内退职工何某,叫人将酒醉的杨玉婷送到自己房间,采用暴力实施性侵,致其大量失血死亡。据悉,家属已与中铁十局达成按照“工伤”赔偿协议,赔偿金额达130万元。(8月18日《法制晚报》)
  花季女孩遭遇如此厄运,令人惋惜、同情;施暴者的恶行则令人发指。然而,解决处理问题则应一码归一码,冤有头债有主,谁做坏事谁担责,不能动辄拿公款消灾善后。陪领导赴宴不等于就是公务。目前的很多吃吃喝喝之事或与公务无关,或超出公务接待概念,而官方处理上往往一律视为公务,既不合情理,也无制度依据。
  非公务宴请,为什么要按工伤对待和赔偿?中铁十局方面称是本着“对死者同情、最大抚慰和快速有效解决”的宗旨,最终答应工作组提出的赔偿方案。然而所有死于非命的受害者都值得同情,是不是都可以拿公款“安慰”、“大额度赔偿”?
  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政府方面表示,杨玉婷在酒店遭遇暴力性侵死亡后,区委、区政府成立了工作组,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帮助死者家属与中铁十局方面就赔偿事宜进行交涉。我认为,所谓“重要内容”极其荒谬,个人之间宴请,政府凭什么帮助受害者家属向单位交涉?太和镇官员称,蒋某曾向杨玉婷表示,接待何某是上级要求,蒋某等人带杨玉婷就餐后,开具了单位发票,因此,按照工伤赔偿是合理的。领导个人说了假话,也要单位负责;只要有发票,就视为公务,逻辑上还能再荒唐点吗?领导安排吃喝嫖赌,只要有发票,是不是都可以视为公务?
  喝出“酒烈士”,官员酒驾撞死人等等,公款善后已备受质疑,现在又来官员私人宴请发生暴力性侵害致人死亡也要公款高额赔偿的奇闻,就不知道还有什么不能用公款“善后”的。公款竟成了“善后”的冤大头,说奇怪也不奇怪,因为到目前为止,没听说过一次这种“冤大头善后”被追责的情况,甚至纠正的话上级都懒得说。而说法上总是“堂而皇之”,比如“维稳”。正因荒谬逻辑的堂皇,加之公款的易动,“冤大头善后”才会如此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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