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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漫天要价” 你就能夜半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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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16:26: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8月8日凌晨,河南新郑市龙湖镇107国道旁一房屋被人强拆,屋主张红伟夫妻二人在睡梦中被人强行带走扔在墓地,回家后却见一片废墟。此事被曝光后,引发社会广泛热议。当地日前回应称,调查显示媒体所报道情况基本属实。目前,联合调查组正在进一步深入调查,待事件查明后,将依法、依纪对拆除过程违法、违纪行为和当事人进行严肃查究。

  如同一场梦魇,抑或是黑帮电影:人被强拉到墓地,房被强拆成废墟。参与的面包车没有号牌,非法拘禁者也辨识不出面孔,撬门入室、强行控制……于是一转眼,家宅成了瓦砾堆。如此恶性违法之举,不仅令人侧目,更令人悚然。好在,地方部门第一时间坦承“情况属实”,并未欲盖弥彰地轻佻否认。

  官版的真相大概是下面这个样子:2008年,被拆房主张红伟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在事发地私自盖四层房屋,共计420平方米。2012年4月12日,龙湖镇开始107国道升级征迁工作,百余户中仅余张红伟不同意拆迁。2014年1月,郑州地铁2号线南延工程正式启动,张红伟房屋又处于该重点工程征迁范围内,是该工程段内仅存的一处民房。经多次与其协商,但张红伟仍“漫天要价”,不予配合,导致二标段停工20多天,给施工单位造成了严重损失……话到这个份上,大概也就“一切尽在不言中”了。

  胆敢兴师动众强拆百姓安身立命之所,如此恶劣行径,自然不是人人都能做得出来。正如法律学者所言,“夜半鸡叫式”强拆,涉嫌三重犯罪:一是非法侵入民宅,二是非法拘禁、侮辱当事人,三是故意损坏公民财产。《刑法》第275条明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物权法》等均有相关罚则规定。一句话,团伙式恶性强拆,刑罚责无旁贷。

  地方部门给出的初步解释,也许确实是无欺舆论的事实。但有两点令人如鲠在喉:一者,你说被拆除的民宅是违建,那么,420平方米的违建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城管等部门为何没能在违建之初就将之合法处置?把违建拖延成“历史问题”,行政执法部门究竟该不该承担责任?不修路、不通地铁,莫非违建就可以视而不见?二者,一次次谈判,说明相关部门早就将所谓“违建”视为合法住宅,也默认了这是当事人的安身立命之所,那么,拆迁谈判本就是对等议价的过程,讨价还价再正常不过,即便对方当真“漫天要价”,征地方就能动用暴力、以暴压价了吗?

  有一点是肯定的:夜半强拆,不过色厉内荏。真要有一丝一毫的道理,何苦劳烦黑社会登场客串呢?为了一块地,不择手段,不畏法纪,少数地方的城镇化、国际化之路,走得原始而凶蛮。公众自然还记得“3.21”平度纵火案,案件的真相,是村主任和承包商合谋唆使他人纵火。村民们选出来的村干部,和开发商沆瀣一气,成为纵火幕后的“黑手”……这次同样是“村组织”负责的拆迁,又会挖出怎样的细节呢?这些例子倒是一再说明,强拆个案有多悲怆、多惊悚,权钱勾结的细节必有多丑恶、多暴戾。

  当然,不是所有的拆迁户都弱势,也不是所有的要价都合乎情理,甚至“拆迁暴富”确实也是甚嚣尘上的公共议题。但谈到私产保护,公众依然会记起耳熟能详的那句话,“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如果法律不能捍卫公民的合法财产,那么,所有热血奋斗与激情梦想,还有什么安全感可言?

  好在,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今秋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将聚焦“依法治国”。当此背景下,张红伟夫妻的眼泪,但愿不会白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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