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钧濠集团名下布吉土地再惹争议(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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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5 11:46: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近来,由曾炜麟、郭慧玟夫妇创办及实际控 制并于1999年于香 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钧濠集 团(00115)继董事会被疑不作为,损害股东利益后,又因事涉深圳布吉一地块再次成为舆 论焦点。多位钧濠集 团中小股东向媒体反映,钧濠集 团最具价值的资产——深圳布吉地块(原名为德福三期,现改名为棕科云端),由于曾炜麟夫妇大玩新、旧钧濠,让钧濠集 团(00115)在该地块权益缩水,严重损害了股东利益。
  
  据钧濠集 团中小股东提 供的资料反映,钧濠集 团于深圳拥有权益的布吉地块(原名为德福三期,现改名为棕科云端),早在十年 前就已缴清地款,但一直迟迟没有正式开发。今年初,钧濠集 团发出公告,将组建中港合资公 司进行开发,但是却遭到香 港中兴等多个股东质疑,认为在权属被侵害情况下,不应开发。2016年3月,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 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深圳棕科置业有限公 司名下位于龙岗区布吉的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至此,开发布吉地块再度停了下来。那么,导致布吉项目开发多次搁浅到底是什么原因?
  
  新旧钧濠引出争议同一公 司名两个执照
  
  说到这块土地的纠纷,小股东李先生表示不得不说起一桩怪事,作为同一法定代 表人的曾炜麟,曾先后注册了两家名称相同的公 司,均为深圳钧濠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 司,按注册时间先后分为旧钧濠、新钧濠。在纠纷处理过程中,龙岗区人 民法 院经审理查明,旧钧濠于19⑨8 年注册成 立,营业注册号为企合粤深总字第1О858 9号(曾用,已吊销),法定代 表人曾炜麟,股东为惠来县豪源实业有限公 司、香 港钧濠集 团有限公 司、深圳市钧翔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深圳市钧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最后年检时间为1999年12月2日。



       2005年9月29日,同样名为深圳钧濠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新钧濠)注册成立,营业执 照注册号为440307501125655(原为企合粤深总字第111158号),法定代 表人为曾炜麟,后陆续变更为彭波、黄子明,股东为深圳市钧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MASSIVECAPITAL?GROUP? LIMITED。



  据深地合字(1999)5063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宗地号G06212-0118)显示,位于深圳布吉草埔长窝2.5万多平米土地,原来俗称德福三期。受让方为深圳钧濠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 司(简称旧钧濠)、广 州 军 区深圳企业管理局(后更名为红岭集 团)、钧濠集 团有限公 司、深圳市钧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四方共有。
  
  2007年7月3日,新钧濠和其它三家企业就前述深地合字(1999)5063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与原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签订补充协议。之后新钧濠与其它原合同受让方申请该宗土地房地产初始登记。
  
  据深圳龙岗法 院查明的证据显示,曾炜麟分别担任过“旧钧濠”和“新钧濠”的法定代 表人。在1999年即“旧钧濠”吊销之前代 表“旧钧濠”签署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2007年7月3日代 表“新钧濠”签署关于同一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书》。之后“新钧濠”申请土地权属初始登记。在这个变更过程中,从新旧钧濠股东构成来看,钧濠集 团被悄然扫地出局。
  
  ?新旧钧濠最大差别在哪
  
  据李先生提 供的资料显示,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 院(简称“深圳中院”)在(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403号行政裁定书上表示,从本案的新、旧钧濠公 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材料看,显示新、旧钧濠的住所地、注册成 立时间、机 构代码、法定代 表人、股东、年检、经营状态均为不同,其公 司公章也不一致,不属同一公 司。
  
  目前争议在于,土地权属到底归旧钧濠还是新均濠。深圳市龙岗区人 民法 院(简称“龙岗法 院”)在发给龙岗区公 安分 局公函表示,旧钧濠方为适格共有人,且在本院组 织的第一次庭审中和庭审后,新钧濠未能提 供其合法取得该宗地权益的证据,请求配合调 查。此后,龙岗法 院也作出相关判 决,“(2013)深龙法行初字第26号”一审判 决书表示,?“旧钧濠”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方之一,合法拥有涉案土地权属,而“新钧濠”不是合同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方,不能拥有涉案土地的权属。
  
  虽然,深圳中院后来一审裁定,深圳益洲酒店管理有限公 司(简称益洲酒店)作为旧钧濠小股东的债权人,其与房地产权登记机 关将新钧濠登记为宗地共有权人无法 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被上诉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 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因此撤销龙岗法 院(2013深龙法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 决。但是小股东认为,深中法行终字第403号”裁定书并没有否定龙岗法 院作出“旧钧濠是土地权属人”这个结论。
  
  据(2013)深龙法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 决书,钧濠集 团是“旧钧濠”吊销前的股东之一,并且“旧钧濠”在吊销前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旧钧濠”理应被登记为布吉土地的共同拥有人。李先生表示,如此以来,钧濠集 团在布吉土地上的权益份额将因此增加,从而关乎到钧濠集 团背后全部股东的权益,毕竟布吉土地现在是钧濠集 团拥有资产中最重要的部分。
  
  ?新钧濠权属将受追查
  
  李先生介绍,益洲酒店的律师表示,尽管被驳回起诉,但不等于法 院判 决“新钧濠”的登记是合法的。该位律师称,深圳中院已向深圳市龙岗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查清“新钧濠”取得的房地产权证 书是否符合涉案土地的真 实权属事实,有关登记行为依据是否充分。
  
  据了解,司法建议书制 度是内地法 院在审判工作中,以预防纠纷和犯罪发生为目的,针对案 件中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制 度上、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建议其健全规章制 度,堵塞漏洞,提出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的制 度。
  
  资深律师表示,由于深圳中院启动了“司法建议书”的程序,也意味着对“新钧濠”权属追查还未完结。
  
  ?钧濠集 团上诉内有蹊跷
  
  李先生表示,龙岗法 院和深圳中院的诉 讼虽已告一段落,究竟“旧钧濠”和“新钧濠”谁才是合法的土地权益共有人,也待最后定论,但从整个案 件进展来看,却有不少地方令人费解。
  
  李先生说,最让他想不通的是,龙岗法 院作出判 决——旧钧濠”为布吉土地的共同拥有人,这项判 决对于作为“旧钧濠”股东之一的钧濠集 团是有利的,但为何钧濠集 团不保持中立,而花钱聘请律师上诉撤销原审判 决?这有违常理,因为益洲酒店胜诉,钧濠集 团是“旧钧濠”吊注销前的股东之一,并且“旧钧濠”在注销吊销前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旧钧濠”理应被登记为布吉土地的共同拥有人,钧濠集 团在布吉土地上的权益份额将因此增加。
  
  ?李先生认为,站在广大股 民的角度,钧濠集 团现任董事会的做法值得商榷。为了公 司的利益和股 民的利益,强烈要求钧濠集 团董事会正式公布以下事情的内容和理由,好让股东知情,并澄清董事会的立场:
  
  (1)?龙岗法 院一审判 决和二审判 决的理据;
  
  (2)?曾炜麟签署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补充合同的背景;
  
  (3)?钧濠集 团公 司现任董事为何 在对公 司有利的情况下仍然提出上诉。究竟是维护全体股东利益,还是仅维护曾氏的利益。
  
  长期不开发??全体股东受损
  
  李先生认为,曾炜麟一手导演的新、旧钧濠,此举使旧钧濠丧失该宗地的权益,而新钧濠股东构成中又无钧濠集 团,因此损害了钧濠集 团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钧濠集 团董事会完全有责任和义务维护股东利益。
  
  同时,李先生介绍,由于权属受到侵害,深圳市量子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深圳中级人 民法 院(2016)粤03民初3⑧9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查封深圳棕科置业有限公 司名下位于龙岗区布吉镇的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至此,开发布吉地块再度停了下来。



        李先生表示,2005年时布吉地块的地款已缴 清,但一直由于物权确认的纠纷,迟迟未有开发,从1999年拿到这块地,已过去了16个年头,长时间的不开发,受损最大的是全体股东的利益。(文/ 陈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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