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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贪腐案行贿者不利校正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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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17:02: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天(10月9日)有媒体报道说,曾向国家发改委前副主任刘铁男巨额行贿的一些行贿罪嫌疑人已经逍遥于此案之外。
  据报道,曾向刘铁男一次行贿754万的前“山东首富”宋作文,在国庆假期出席了龙口市第三届孝德文化节并致辞。2005年,在两次行贿刘铁男后,宋再次请托刘向中国铝业时任副总裁罗建川打招呼,促成中铝下属的山东铝业与宋作文所属公司签订3万吨氧化铝供销合同。刘案庭审证实,该合同履行之后,宋将供销差价中的750万汇入了刘铁男之子刘德成的公司账户。
  此外,上述报道还称,涉嫌违规输送利益的中国铝业时任副总裁罗建川,目前仍担任中铝执行董事和总裁。而为刘铁男之子刘德成安排“空头”职位、并为其发薪121万的广汽集团董事长张房有也仍任广汽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再有,涉嫌向刘铁男行贿财物共计1649万的上市公司恒逸石化董事长邱建林,也同样安然无事……
  由上述报道可知,在刘铁男案中的行贿罪嫌疑人不仅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还“出现在公众面前”俨然社会贤达。更值得注意是,涉嫌行贿罪和受贿罪共谋的国有企业高管,在违规违法促成受贿罪和行贿罪行为成立之后,还更上层楼,由副变正,官运反旺。只此刘铁男一案,竟有这么多涉案行贿罪嫌疑人开脱于法网之外,这样的结果,不知是循什么样的法律而达成。
  有受贿必有行贿。当然,在中国,行贿与受贿问题具有正常社会环境下的相同行为所没有的复杂性。在市场不能主导资源配置的条件下,政府——其实就是政府官员掌控着资源的分配权。这种资源分配权,在没有相应的权力制衡与制约的情况下,尤其是在没有公开透明程序的环境里,就成了官员可以“自由裁量”的权力。而分配资源上的“自由裁量权”,实际上就是人们所谓“让谁富谁就富,让谁穷谁就穷”的权力。政府官员运用这种权力设租和寻租,不啻逼良犯法,迫使人们只能用贿赂官员的方式来获取所需的资源。
  在此,中国转型阶段中的行贿与受贿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官员贪腐的普遍化所带来的行贿的普遍化。行贿的普遍化则带来资源分配的现存结果,以及这些资源所驱动的经济运行。正是不能停顿的经济运行,让法律对已遂行贿行为的制裁带有“投鼠忌器”的意味,也使“法不责众”成为既定事实。
  但是,只要法在,被逼违法并不是涉嫌犯罪者可以不受法律约束的理由。否则,这就是对守法者变相施加的法外刑罚,以及对违法者的“二次奖励”。实际上,现行法律对上述被逼违法、以及积极检举、举证等行为均留有从宽的裁量空间。涉罪、定罪但可以免除刑罚的“不予起诉”等法条,完全可以应用在官员贪腐案的涉嫌行贿的行为人身上。
  一个社会,资源分配的公平,是起点的公平。从这个意义上讲,限制政府权力,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主导性作用,此乃社会公正与正义的基础。没有这样一个基础,冀望于官员的道德自律、良心发现而公平、公正地分配资源,无数事实已经证明,是根本不可行的。也正是因此,在构建社会公平的基础——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主导性作用的同时,依法制裁滥用权力的官员,依法制裁与官员沆瀣一气的投怀送抱者,是形成社会正义与校正社会正义的必经之途。
  但是,无论如何,那些实为政府官员的国企高管,即使“随大流”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至少也不能“若无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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