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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与辛普森之间隔着N个赵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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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8 18:09: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念斌案平反了,但这不意味着中国司法公正的焦点问题,在一夜间就穿越到美国式的“高冷”的程序瑕疵上去了。

  曾经的小杂货店老板念斌,8年来曾4次被判处死刑,在今年8月22日他等来了福建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无罪,当庭释放。

  冤案昭雪本是一件好事,体现了司法机关纠正错案的勇气,律师、媒体长期对此案的坚守,也是功不唐捐的。

  但偏有人故作惊人之论。一是有人否认念斌案是“冤案”,因为要施行“罪疑从无”,目前念斌被判无罪,只能说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是投毒凶手,不能排除念斌就不是凶手。二是有人说:“念斌被放了,那死了2个孩子的丁家,谁来补偿他们?”三是有人将念斌案类比于美国的辛普森案,言下之意是念斌就是凶手,只是他的律师像辛普森案那样抓到了警方的“程序瑕疵”,钻了法律的空子。

  第一种观点是对“罪疑从无”的曲解。如果公诉机关不能举出充分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有罪证据,那么被告人必须无罪,是谓“罪疑从无”。警方早在8年前抓捕念斌时,就应该取得充分的证据,但警方没有做到;在念斌被羁押8年之后,还是没有找到。司法机关该做的没有做到,却关押了公民8年,这不是冤案是什么?

  第二,关心念斌释放后追查真凶的问题,本属正常。但不能为了所谓“对被害人的负责”,就搞抓不到真凶,念斌就不能判无罪,这是“有罪推定”“枉法维稳”。至于谁来补偿被害人家庭,肯定不是宣告“破案”当天家里就被捣毁、坐了8年牢、姐姐因为长年申诉而误了终身大事的念斌一家人。

  第三,把念斌案说成“中国辛普森案”,更是错估了中国司法实践。在美国,刑事证据适用严格的“正当程序”原则,警方稍有程序违规,证据就可能被定为违法。当然这种制度设计本身也存在缺陷,但中国的问题,远没有美国那么“高冷”。

  一者,“罪疑从无”被打了折扣,往往沦为“疑罪从轻”“疑罪从挂”。对于证据明显不足的案子,上下级法院之间往往通过“发回重审”踢皮球。结果念斌案拖了8年,去年平反的河南李怀亮“杀人案”拖了12年。

  二者,英美法系国家的无罪判决率一般高达25%左右,而中国的无罪判决率畸低。比如,2011年,全国公诉案件的无罪判决率仅为0.013%,即全国一年公诉案判决无罪的只有146人。但这不意味着中国的问题案件极少。相反,中国的公诉案件撤诉比率是无罪率的10倍!这意味着相当多的问题案(甚至是冤案),是通过撤诉了结。

  三者,中国的刑讯逼供问题依旧突出,在基本案情不清、基本证据矛盾的情况下,法院也往往迫于压力做出有罪判决。在河南赵作海冤案中,当年判决时就疑点重重,比如,死者身份没有弄清、赵作海一个人根本不可能搬动五六百斤的石磙压住尸体,特别是赵作海还遭到警方刑讯逼供,但即便如此,赵作海还是被判决有罪了。

  以上这些才是中国司法真问题所在。念斌案平反了,但这不意味着中国司法公正的焦点问题,在一夜间就穿越到美国式的“高冷”的程序瑕疵上去了。念斌与辛普森之间隔着N个赵作海呢!

  中国司法的当务之急,还是要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从杜绝刑讯逼供、对证据不足案件坚持做出无罪判决、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防止权力对司法独立的基本干扰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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