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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冤案重灾区 也是腐败重灾区 [打印本页]

作者: 离家之路    时间: 2014-10-12 16:33
标题: 冤案重灾区 也是腐败重灾区
  日前,中央巡视组陆续发布对多个省份的常规巡视结果,据东方早报报道,在公开的巡视结果中,特别指出了河南、福建两省的政法系统问题:河南法院系统等领域腐败案件增多,福建政法部门违法违纪问题频发。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这表明两个地方司法体制腐败问题比较严重。
  权力运行机制与环境大体一致的情况下,司法系统做到孑然一身、独自清白的可能性并不大,反倒是司法腐败的严重程度会更扎眼。这些年陆续披露和查处的公检法系统贪腐案件并不少,此次提及的河南、福建两地同样如此。在另一个视角之下观察,会发现,此次披露的两个省份,恰好也是冤假错案和久拖不决疑案的"重灾区",比如河南李怀亮案,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以及到目前依然未有结果的念斌案等等。
  借由上述事实是否可以说,在已查处(以及正在调查)的司法腐败问题,与具体的冤假错案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恐怕还不行,因为在巡视组所特别指出的政法系统问题中,并没有与冤假错案直接相关的表述。事实上已查实的诸多司法领域贪腐案件,也并不是公众所熟知的多起冤假错案的责任人。起码从表面看来,各有各的来路与去向,尽管从司法大环境的角度分析,司法领域的不堪、司法人员的不检点与知法犯法,确实是冤假错案频发的重要原因,也完全可以视为其大的制度背景。
  权力腐败中最主要的交换物,就是权力本身,行政机关如此,司法机关也无法例外。司法人员的腐败行为,多伴有枉法裁判、司法不公等个案代价,即便是以内部人事安排为对价的贪腐行为,同样为司法人员专业素养、职业操守做了背书,并间接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但耐人寻味的是,目前清理、查处的诸多司法领域贪腐行为,甚至包括不少直接与案件裁判、执行等密切相关的贪腐行为,却都并未最终指向遭受司法腐败影响的个案本身。是否有案件的裁判结果需要纠正,是否因为司法腐败的存在而导致更严重的具体个案后果,没有查证,或者没有相关信息被披露。
  与之相应,冤假错案的纠错问题也一直存在纠正不彻底、问责无消息的迹象。冤假错案的制造过程,除了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发现以及不可抗力的因素之外,更多的情况还是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甚至徇私枉法肆意构陷,检察院、法院没能谨守职分。深究其原因,其一是权力制衡机制导致的"配合有余,监督不足",其二则也不排除存在因物质利益、人情关系而刻意导致的糊涂案。冤假错案通过机缘巧合而得以侥幸翻盘,但责任人的追究成为制度性难题,这同样是司法腐败大环境之所以到今天这个地步的原因之一。
  司法腐败重灾区,与冤假错案重灾区,或许各有各的来路与去向,但每一个来路与去向,都应当是清晰可见、有案可循的,惟其如此,才会让制度反思与系统修正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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