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垣文苑
标题:
福喜6高管被拘,问责还须铁手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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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风雨兼程
时间:
2014-10-12 16:32
标题:
福喜6高管被拘,问责还须铁手腕
刑拘涉事企业高管,可以说与此前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处理大不同,其意义在于提升震慑效果。此次处理也成为食安领域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典型案例。
上海市副市长、市公安局长白少康3日透露,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的上海“福喜事件”,目前已经有6名高管被刑拘。(8月4日《新京报》)
刑拘涉事企业高管,可以说与此前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处理大不同,其意义在于提升震慑效果。刑拘依据的是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对涉及危害食品安全基本犯罪的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涉及危害食品安全延伸犯罪的第四十九条,从罪名、法定刑标准、刑罚三个方面对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范体系进行了修改。此次处理也成为食安领域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典型案例。
公允而论,在处理“福喜事件”上,各方确有进步。例如,有关部门在媒体曝光后反应迅速;打破惯例,由公安机关和食药监部门同时介入,在侦查和打击力度上有所加强;公众关注的问题也都及时做了详细通报。但是,问题亦如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一是监管再次姗姗来迟,被媒体曝光甩在后面;二是只顾责罚企业,对自身责任避而不谈;三是执法力量羸弱,贻误“战机”。执法人员7月20日晚间到福喜食品调查的时候,虽然穿着制服,开着执法车,拿着执法证,却仍遭到保安拦截,80分钟后才得以放行。
欲善其事,先利其器。修筑食品安全工事,法律当然是器之首选,也是整个体系之柱础。其实,随着近年来食品安全病势愈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制一直处于更新状态。遗憾之处在于,我们食品安全的“罚则短板”仍未补齐,监管仍未跟上。
再看行政处罚,按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也就是说,如果仅从涉案的货值金额来考量,福喜及快餐连锁企业面临的经济惩罚力度恐怕不大。据上海市食药监局的调查,查实的5批次问题产品,共5108箱。下游食品流通和快餐连锁企业的9家公司共封存相关产品约100吨。如果按这个力度处罚,虽然惩罚金额也较大,但相较于每年几百亿元的市场规模,罚单也不过是九牛一毛。一个数据可做参考,百胜集团二季度财报显示公司当季净利润为3.34亿美元,中国市场的贡献率在35%左右。至于吊销许可证,对福喜可能惩戒更有力,不妨一试。
罚则“心太软”,规制必无力。世界范围内来看,但凡食品安全体系健全的国家,相关规定都是严字当头。英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违规情节和后果十分严重的,当局会对违法者最高处以无上限罚款或2年监禁;世界闻名的美食大国法国规定,一旦店内有过期食品被检查部门发现,商店就得关门;韩国除处以高额罚款,还规定一旦因制造或销售有害食品被判刑者,10年内将被禁止在《食品卫生法》所管辖的领域从事经营活动。我们的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应作进一步修正。
当然,相比事前、事中监管,事后的追惩只是次优选择,而与此相对应的监管粗疏,亦是食安乱象一大病根。以问责促监管,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能否落到实处,还是未知数。希望有关部门能抓住这一时机,重塑监管体系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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