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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这样“关注”余秋雨,过了 [打印本页]

作者: 雪山狐    时间: 2014-10-12 16:30
标题: 这样“关注”余秋雨,过了
  因为受近日网络上“离婚”传言的困扰,作家余秋雨及其妻马兰先后为传闻辟谣,又在网上发布“秋雨书院法律事务部”声明:“本院法律事务部宣布,自2013年5月1日开始,将对网络、报刊和书籍上一切诬陷余秋雨先生的造谣文字,作为刑事罪证进行截屏、公证、保全。”耐人寻味的是,前后几则声明在网上都受到众多网民的质疑和嘲讽,其中甚至包括一些颇有声望的文化界名流。
  在我看来,这样对待余秋雨,似乎有些过了。
  因为行文和行事个性鲜明,余秋雨既为众多读者所喜,也为不少人士所恶,围绕他的各种争议一直没有消停。每当余秋雨对不利于自己的言论进行反驳或辩白,总会有人指余秋雨作为知名“公众人物”,缺乏公众人物应有的谦卑和气度,因为“公众人物在享有社会声誉和公众关注的同时,也应适应社会关注并让渡自己的个人隐私”。
  这个说法似乎无懈可击,但却偷换了概念。不错,“公众人物”的确应该让渡自己一部分或大部分个人隐私,但这种让渡不等于完全接纳明显恶意且直接有损于个人声誉的言行。以此次“离婚”传言为例,实名传播这个“猛料”的,不仅有娱乐明星,也有文化名人,还有媒体人士。而这个传言,不仅直指余秋雨与某青年作家“私通”,且言之凿凿地摆出余妻的“离婚声明”,还假借余秋雨“前妻”之口,对余秋雨人格进行贬损。如此“情节”,显然偏离了关注公众人物“隐私”范围,既无关公共利益,事实上也已成为当事人难以承受的道德伤害和人格污损。
  对公众人物“隐私”的关注,应遵循无恶意、无伤害或微伤害原则。不要忘了,“公众人物”也是公民,也享有最起码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隐私权。任何“关注”都不得逾越这一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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