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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应建立自杀贪官财产追偿、退赔机制 [打印本页]

作者: 苍山一庙    时间: 2014-10-12 16:27
标题: 应建立自杀贪官财产追偿、退赔机制
  8月16日,澎湃新闻报道,湖北厅官李海华在原定被带走调查当天自杀,留遗书称对不起组织,请求组织可以善待其家属。1995年4月4日,北京市委原常委、副市长王宝森畏罪自杀。根据法律规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涉腐官员面临调查时为何选择“自杀”,自杀真能“解脱”吗?(8月17日澎湃新闻网)
  预防贪官自杀是从惩治腐败和遏止腐败的角度出发的,这就需要加强对贪官自杀后的法律惩处机制。根据我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已死亡的不再移交司法。
  这一党纪规定相对过宽,无法起到真正的惩治贪污的目的。在党纪规定的处分之外,应该建立贪官财产“追偿、退赔”机制,也就是说针对已经暴露腐败劣迹的官员,即使自杀也要将案件一查到底,尤其是涉及非法财产方面,应将其贪污财产尽数“充公”。其二,涉贪案件不应该以“主角”自杀自动终止,应对可能的涉案人员、窝案串案其他人员,继续调查,以避免贪官通过自杀对其“利益同盟者”形成保护。俗话说的“拔出萝卜带出泥”,腐败的“泥”必须得到惩处。
  在解决对贪官的财产追缴和如何处理“自杀贪官”上,香港的做法值得借鉴。曾任皇家香港警察队总华探长的韩森,其家产在1971年超过415万元,超出官职收入20多倍,但当廉政公署介入调查时,他却移民加拿大,后潜逃至台湾。从1976-1999年,廉政公署通过国际引渡等方式锲而不舍地对韩森进行追诉,1999年8月,韩森在台湾去世。由于无法刑事起诉一个死人,廉署改为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向韩森的遗产受益人展开追讨,经过30多年的不懈奋战,香港廉署最终追讨到韩森的过亿资产。而且,难能可贵的是:香港廉署没有满足于赃款的“如数”追缴,由于资产升值等原因,韩森家属于35年后交出的资产,是其当初贪污数额的整整35倍。这不仅是反腐肃贪执着精神的反映,也能从根本上打消贪官们“自杀”以抵罪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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