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星知我心 发表于 2014-10-12 17:04:08

“刑讯逼供死”,莫因尸体火化而轻刑

  当下最重要的是还原死亡原因,这无论是对司法公信力而言还是对刑讯者未来声誉而言,无论对被害者家属还是对公众来说,都是解开是否有轻刑嫌疑的关键。
  据媒体报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一起刑讯逼供的上诉案件,其中,7名被告人被控在一个月内先后进行了7次刑讯逼供,并且一名被刑讯者当场死亡。值得关注的是,在这7名被指控犯有刑讯逼供罪的被告人中有4名并不具有警察身份,也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地警方称,这4人是特情人员。
  不是警察身份的4名被告被指控为刑讯逼供并无不妥,因为在刑讯过程中,4名被告接受警察指令,并且共同参与其中,因此构成刑讯逼供的共同犯罪。然而,由于当地警方的“处理”(火化),导致定罪理由从可能的故意杀人罪变为刑讯逼供罪,这显然会强化公众的轻刑化猜疑。
  根据刑法规定,刑讯逼供罪根据结果可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而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幅度显然不同,前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有自首等情形下还能从轻减轻处罚,而后者即便是情节较轻者,起刑幅度也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该罪转化的关键在于是否是由于刑讯行为导致犯罪嫌疑人死亡,而这种导致应具备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即犯罪嫌疑人不存在病理性、诱发性等特异体质或外因介入。当地警方的火化行为,导致犯罪嫌疑人尸体的物理性灭失,这必然对证实转化角度的因果关系产生影响,即难以认定刑讯逼供导致犯罪嫌疑人死亡,而依据疑罪从无的刑事原则,检方只能以刑讯逼供罪进行起诉。
  但不可忽略的是,犯罪嫌疑人死亡之后,医生进行了抢救,就抢救和宣布死亡的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病理性的特异体质应有接触,对死因也应有表述,毕竟医生要针对性进行抢救。如是冲击性钝器造成的颅内出血,就有可能做过脑部手术,如是锋利锐器导致的大出血那就应该进行过止血和输血。从法医角度,如果采取了新闻中所说的灌芥末油、手摇电话电击的方式,那死亡原因很可能是诱发性的心脏类疾病,但火化行为却导致了更多的质疑。
  当然,火化行为并未逃脱追责,指示火化者已被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起诉,整个程序可谓依法办理。但当下更重要的,显然还是还原死亡原因,这无论是对司法公信力而言还是对刑讯者未来声誉而言,无论对被害者家属还是对公众来说,这都是一个交代,不应随着错误的火化行为而陷入轻刑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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