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前 发表于 2014-10-12 17:01:33

刑罚耍猴艺人保护还是扼杀?

  4名新野猴戏艺人黑龙江卖艺被判刑,引发全国关注犯了什么罪?昨日,针对是否报复性执法,该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等涉案焦点,黑龙江省相关办案人员答大河报记者问。历经此次刑罚打击,“新野猴戏”这一国家级非遗项目,处境更令人担忧。(9月29日大河报)
  出于保护野生动物,制止、取缔耍猴表演,原本无可厚非,倘若存在虐猴及其他严重违法情节,依法制裁相关涉案人员当然更有必要。然而,从报道报喜的案情来看,当地司法部门执法的动机、目的及合法性显然都值得质疑。
  首先,有驯养繁育证,没办运输证,带着猴子去外地表演就被认定犯罪,显然站不住脚。耍猴表演具有特殊的流动性,并非专业的运输贩卖,要求持有运输证本身就相当牵强。而正如诸多知名法律专家认为,有驯养繁育证而无运输证,充其量只构成行政违规,上升到犯罪刑罚层面,显然不只是一般的矫枉过正。
  耍猴人被刑拘30天后,警方才向检方提请批捕,程序本身就存在瑕疵;检方认为罪情较轻,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后,警方主动取保候审,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随后又发出刑事判决书,决定逮捕4人并进行羁押,进入诉讼程序,作出一审判决,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司法如此儿戏直叫人摸不着头脑。
  尤其让人费解的是,案件的处理上不仅存在报复执法嫌疑,而且好端端的猕猴被扣留寄养动物园后却不明不白地死亡,缺乏专业技术的说法显然难成立,以保护动物名义的执法反而致其于死地,警方拿什么自圆其说?不只扼杀了猕猴,而且扼杀国家非遗项目“新野猴戏”的执法,难道不该有人做出检讨、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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